第一章 会议组织和决策事项
第一条 为促进法院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通过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对本院重大行政工作事项作出决策,保障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高效优质运转。
第二条 院长、副院长和副院级干部、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应当参加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法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本法院行政、业务、专项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三)各庭级单位工作目标运行情况;
(四)本法院年度目标考核评比;
(五)外事接待活动组织方案;
(六)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法院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的召开;
(二)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四)重要物质建设和重要装备购置;
(五) 8000 元以上经费的开支;
(六)其他重大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第五条 办公室设院长办公会议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
(二)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讨论事项;
(三)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会议纪要;
(四)院长指示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第二章 审议和决策事项的提交
第六条 各庭级单位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审查是否提交会议讨论;分管院领导不同意的,不得擅自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分管院领导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策的事项,各庭级单位应当认真准备汇报提纲和事项办理预案。
第八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策的事项,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两天前由会议秘书向各庭级单位征收,必要时应当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议秘书应当及时将收集的审议或者决策事项交院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和决策事项等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提交议题的庭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周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由院长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审议、决策事项的汇报人在汇报中,应当层次清楚,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各审议、决策事项的汇报,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策。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不能统一意见的,可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交换意见后再行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作出的决策,应当指明执行决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执行决策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策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在指定范围传达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布置外,对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会议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可根据需要,拟写《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是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依据。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发至参加会议的人员,必要时发至全院各庭级单位。
第二十条 院长对会议决策事项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后,接受决策执行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室负责,按督办工作程序进行登记,发送督办通知单及催办单进行督查督办。
督办落实情况一般每月汇总,并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议书面或者口头报告一次。时效性强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对未按期限完成督办事项的部门或个人将由纪检监察室予以通报,并按目标管理办法扣减相应的目标分。
第二十二条 从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原《彭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