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接待工作,确保各项接待工作文明、礼貌、有序地进行,经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来院客人,无论其职务高低,办理何事,都要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待客。

二、接待工作应当本着从俭节约,不搞铺张浪费的原则,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来送往,各项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归口接待陪同,尽量减少陪同和接待人员。

三、上级机关、上级法院领导来院视察、指导,听取工作汇报,由院长或院长指定有关副院长及其他陪同人员,以院的名义举行招待餐,餐费标准为实际就餐人数每人每餐伍拾元至陆拾元。

四、上级法院庭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来院指导工作或办案,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原则上以院的名义举行一次招待餐,由分管副院长陪同,需院长出面参加陪同的,由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汇报,就餐标准为实际就餐人数每人肆拾元至伍拾元。

五、外区、市、县其它部门、法院副职以上带队来院参观、考察、学习的团队及邀请的个人,由院长或有关副院长陪同并介绍情况,并以院的名义举行接待餐,餐费标准为实际就餐人数每人每餐肆拾元至伍拾元。

六、本市及外地区、区、市、县法院庭级单位负责人带队来院参观、学习、办案的,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由对口部门负责人接待,就餐标准为实际就餐人数每人贰拾元至参拾元。费用由接待庭室在包干费用中开支。

七、本院与市级单位各部门以及乡镇单位在工作联系需安排就餐的,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并经院长批准后实施,就餐标准为实际就餐人数每人贰拾元至肆拾元。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财务上不得报销。

八、办公室在接待上级领导机关,上级法院或者外地区、区、市、县法院来宾的函电通知后,应当详细询问来宾的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身份、民族,停留的时间,来院办理何事,乘座车或航班的到达时间。

九、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中的车辆保障,并做到安全无事故。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