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报制度
为了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确保办案经费支出,根据《会计法》、《资金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本院各项资金预算,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按上年度的实际支出和当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编报本院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条 遇有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开展专项审判或专项业务等需要追加预算经费的,应当据实向财政部门申报,予以追加。
第三条 本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减交、免交由院长批准,缓交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第四条 预收诉讼费、诉讼费的收取,统一由立案庭、法庭开出相关规定票据,到银行交纳款项。
案件一经审结,由各法庭内勤或案件承办人员开具结案通知书,并持预收附卷联及时到院财务室办理正式结算手续。如需退费,由当事人亲自到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审结的案件在结案当月应当办理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月底,逾期未办理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并扣减所在部门的目标分。
第五条 收取诉讼费用一律使用财政厅负责印制的全国法院统一制式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代收诉讼费。
第六条 对依法执行的案款,单独开设执行案件帐号,单独结算。各业务庭不得和自留银行帐户。承办案件人员新收的执行案款,应当当日交到院财务室,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逾期不交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并扣减所在部门的目标分。
?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一律实行财务室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办法,由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办公会议分级批准,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统一签字报销制度。
? 开支在 500 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 开支在 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 开支在 8000 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经费支出划分为包干经费、专项经费、特殊经费和差旅费。
第九条 实行经费包干的单位有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龙门山法庭、庆兴法庭、敖平法庭、蒙阳法庭。包干经费的项目包括:部门的接待费、购买办公用品费、办公电话费、汽车油料费及除大修外的修理费用。
第十条 包干经费按下列程序审批:
1 .由承办人填写领款凭证报销单并附实际支出原始凭证报销。
2 .原始凭证上必须要有经办人,实物要有验收人签收。
具体审签程序:
? 内勤签字。
? 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
? 归口接待有关副院长审核签字。
? 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
? 出纳查看手续是否齐备,并付款。
? 会计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审核。如原始凭证不规范合法,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包括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书报费、宣传经费等。
专项经费分类管理,分项预算的方式。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由政治处提出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书报费和宣传费由研究室提出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特殊经费包括:各部门包干经费以外需追加的经费;以法院名义开支的接待费、办公费、车辆修理及油料费等费用。
特殊经费实行承办部门事先按审批权限报告后预支经费,事后凭原始凭证审批报销。
第十三条 差旅费按成都市范围实行个人包干,成都市范围以外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的制度。
外出执行公务或出差,需借款的,应当填写借款单据,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并报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应在办完该项事务后五日内到财务室结帐,逾期一个月不结帐的,扣所报金额的 20% 。
第十四条 看望本院住院干警所购买慰问品,原则上只报销一次,标准控制在二百元以内,由政治处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全院各庭、局、科、室、队的办公设施及装备,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购买和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变卖和购买。
第十六条 各庭、局、室、科、队负责人在审核开支时,应严格按有关财经制度、院核定的标准等规定办理,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院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不得滥发钱物,严禁超标准接待。对违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室应当拒绝报销。
第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原报销制度不再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03 年 4 月 1 日 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