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调用司法警察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彭州市人民法院调用司法警察规定

 

为了使本院司法警察调用规范化、职责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合理分配、使用现有警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机关安全。就各庭、室、局、处调用警力作如下规定:

一、各庭、室、局、处需调用警力应当提前二天与司法警察大队联系(特殊情况除外)。

二、用警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彭州市人民法院调用警力申请表》,写明用警时间、地点、人数、目的、可能出现的情况。

三、司法警察大队在接到《彭州人民法院调用警力申请表》后,由大队长审查,并根据案情和法警大队的实际情况拟派警力以及是否携带枪支、警械具,上报分管院长批示。

四、如需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强制执行或参与到外地执行案件,必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法警大队按调警程序办理。

五、如用警单位在提出用警申请后有情况变动,须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大队,以利司法警察大队的工作安排,合理使用警力。

二 OO 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