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对法院计算机局域网络的管理,逐步提高我院现代化办公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局域网络为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其它各项工作服务的作用,根据法院网络办公系统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是实现法院现代化办公的重要保障,是法院各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庭级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各项内容的管理。
?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范围
?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内容的范围
? 各项审判工作(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阶段的信息录入、处理以及结案后的案卷归档、相关资料的查询)。
? 审判工作(包括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归档等)全流程跟踪管理。
? 行政管理(包括物资装备、办公用品、法庭建设等各项管理工作)。
? 纪检监察工作。
? 人事管理。
? 财务管理。
? 司法统计。
? 诉讼、执行档案管理。
? 信访工作管理。
? 文秘、宣传、信息和调研等各类文字处理。
? 法院其它工作。
凡不属于上述内容范围的,一律不得使用本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各项设备(含软盘、光盘等软件资料)。
? 非本院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相关设备。
?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职责
? 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全面管理,各庭级部门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各微机操作人员负责对所操作的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院办公室应根据我院的计算机网络运行情况,对网络建设规划、设备配置、干警培训、考核等事项提出建议,报经院长办公会或计算机局域网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中心机房即微机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微机室应负责网络系统的维护、网络或计算机设备故障的排除、微机操作的指导、诉讼信息录入的监督以及与软硬件公司的协调等工作,确保全院网络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 各庭级部门的计算机设备管理,实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各庭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计算机设备全面负责,并负责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各微机的操作人员应接受本部门领导的监督和指导,负责管理维护好本人使用的微机及相关设备,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
? 凡微机操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部门的,微机一律不能带走,须由庭级部门负责另行指定微机操作员,并到院办公室办理相关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式样附后)。
? 计算机设备维护要求
? 各庭级部门及其微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设备应加以爱护,保持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的整洁卫生。
? 各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正规操作开关机。计算机通电时,严禁搬动、敲击、振动主机及其支撑物,严禁插拔与主机连接的各类电缆线,以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各微机操作人员应及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定期对文件进行备份,防止文件的丢失。
? 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在第一时间与微机室联系,并填写“微机故障维修单”,由该台微机操作人员签名,庭级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院办公室,由微机室统一负责处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及时予以解决。
? 计算机设备使用纪律
? 凡属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各项设备,不得自行拆卸;严禁私自安装软驱、光驱;严禁安装使用游戏及其它软件;严禁使用非本院发放的软盘;严禁用计算机打印或存入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严禁利用计算机在网络上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操作和交流;严禁超越所授权限使用计算机;未经部门负责人允许,不得让非本部门人员上机操作。
? 各微机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计算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办公用的存贮设备带回家或另作它用,以免造成计算机病毒感染,系统破坏,泄密等后果;不得越权在网络上调阅或修改其他审判人员的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将网上的内容打印传阅;不得将审判、行政工作文件资料等有关秘密信息向外泄露。
? 计算机用户不得擅自删除硬盘中的各类系统、应用软件的构成文件及他人的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和责任人自负。
? 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软件的,需报院领导同意后,到微机室登记备案,由微机室负责安装或修改。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应当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 则
?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