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会议,严肃会风会纪,切实改变法院队伍精神面貌,依照《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法院及各庭级单位组织的,为促进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具体包括院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全院大会、队伍素质培训会以及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召开的各种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申办
第三条 除审判委员会定期召开外,其他会议的召开,承办单位应先向主持人报告会议的基本内容及会议目的。由主持人与承办单位共同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四条 重大会议的召开,应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开支超过 8000 元的会议,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承办
第五条 会议的承办,原则上由承办会议的具体庭级单位负责。政治处负责承办院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和队伍素质培训会,并负责会议记录;研究室负责承办审判委员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办公室负责承办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和全院大会,并负责会议记录。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会议,应相互配合协作,共同承办好会议。
第六条 会议记录,应完整反映会议过程及主要内容。政治处、研究室和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本,年终整理归档。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及时整理下发。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全院各类会议会场布置及相应的后勤服务工作。承办单位对会场布置提出特殊要求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第八条 会议承办单位负责的具体事项:
(一)应当提前准备会议议题、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
(二)确定拟开会场所和会议主持人,预计到会领导人数,并视具体情形及时上报院领导;
(三)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参会人员(单位),告知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四)设置会议需要的领导席位、记者席位、会风会纪督察席位、迟到席位和参会人员座位;
(五)维护会场的秩序,提醒参会人员注意会场纪律、维护会场卫生。
第四章 会风及会纪
第九条 会风是指参会人员应有的精神面貌,会纪是指参会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纪律。主要有:
(一)要按规定着装,不准随性而为、衣着不整。
(二)要按座签坐位,不准乱坐他人的位置。
(三)要保持会场安静,不准喧闹、交头接耳和使用通信工具。
(四)要精神集中,不准睡觉和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杂志及其他资料。
(五)要爱护会场卫生,不准吸烟和乱扔果皮纸屑。
(六)要维持会场秩序,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迟到的同志应自觉到迟到席就坐,并于会后说明迟到原因。
(七)要接受会场督察员的监督。
第十条 严格实行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确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在接到开会通知后,由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承办单位负责人通报。否则,视其情形将按迟到或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会议签到或点到制度。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议开始前要求参会人员逐一签到或点到;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视具体情形对到会情况、会场纪律等进行点评。
第五章 会议的督察
第十二条 为使会场保持安静,特设会议督察员,负责对会风会纪,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议督察由监察室负责,会议督察员在会风会纪督察席就坐,并可以在会场进行巡视。
第十四条 会议督察员对违反会议纪律、破坏会议秩序者,可采取提醒、警告和勒令退场的措施。并视具体情形对会场秩序、违反纪律等情况,在 24 小时内进行全院通报。
第六章 会议的考勤
第十五条 会议的考勤由承办单位负责,考勤结果需通报的应及时提交监察室,并同时上报政治处。
第十六条 具体考勤制度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议的考核
第十七条 严格会议通报制度,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庭级单位参会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庭级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不适用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及临时性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另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