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客观科学地考核评价和规范书记员工作,提高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书记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科学管理、合理调配书记员,充分发挥书记员的作用,探索书记员归口管理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书记员的积极性,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本院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隶属法院办公室,由法院办公室专门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考核、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书记员实行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和业务庭双重管理,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书记员的考核、业务技能培训和相应的管理工作;业务庭负责书记员日常在业务庭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书记员必须清楚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性质、目的,熟悉书记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掌握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依照案件流程,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庭前的相关工作: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及时了解需要开庭案件的相关情况;征得承办法官同意后,至迟2日内安排案件具体开庭日期;根据排定的开庭日期,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案件,还应征得承办法官同意后,确定调查具体的时间和场所,并积极配合承办法官做好询问笔录等工作;正式开庭前,应做好开庭前阅卷和庭审记录准备工作,布置法庭,检查开庭需要的法棰、电脑及有关设备,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庭审记录、合议庭记录及其他诉讼文书用电脑录入或用钢笔书写。

(二)开庭时的相关工作: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作好开庭笔录,将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签署记录人姓名;庭审记录的打印件和书写记录应做到符合规范格式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字;庭审过程中,必须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安排和指挥。

(三)庭审结束后的相关工作:庭审结束或庭审后五日内,将打印或记录好的庭审笔录交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阅读和签名,注明日期,送交承办法官,并请法官签名;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合议庭对案件的合议,详细做好合议庭笔录,交各合议庭成员签名后附卷备查;及时整理、装订纸质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应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完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及时;按照本院《诉讼信息录入管理办法》,与案件审理同步录入诉讼材料及诉讼信息,录入的诉讼信息要求及时、准确,录入的诉讼材料要求清晰、端正。

(四)依据案件审理流程,其他需要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书记员应单独或协助审判人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七条  书记员必须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第八条  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书记员用电脑所作的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一律保存,以备评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十条  书记员的考核分为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和专业素质四个方面,总分值100分,其中政治素养10分、职业道德10分、廉政纪律10分、专业素质70分。

                   第一节  政治素养

 

第十一条  政治素养主要考核书记员的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分值为10分。

第十二条  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及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体现在自己本职工作中的,计3分,存在差距的在3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十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宗旨意识较强的,计3分,存在差距的在3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十四条  思想品行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良好,服从组织安排,能与同志团结协作,遵守工作纪律,热心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的,计4分,存在差距的在4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二节  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主要考核书记员在具有一般社会道德品质基础上的书记员职业所要求的特有的道德品质。分值为10分。

第十六条  书记员应当忠实宪法和法律。凡能抵制关系和人情,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擅自过问承办法官和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计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勤勉敬业,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努力完成领导和法官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凡能合理安排工作,节省诉讼时间,未无故拖延工作,未因不必要的个人事务影响职责正常履行的,计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院书记员的良好形象。凡能认真履行职责,使用规范和文明语言,不对诉讼参与人有不公正训诫、不恰当言词和歧视性语言,按规定着装和准时出庭的,计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自身品德和才能的培养。凡具有谦虚谨慎品格和良好个人声誉,注重学习,有钻研精神,严格自律的,计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二十条  书记员从事职务以外的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其行为产生合理怀疑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凡无影响自身和法院形象的不良嗜好,未参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谨慎出入社交场合和交友,不针对具体案件发表不适当评论和文章或者不接受不适当的采访的,计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三节  廉洁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清正廉洁,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办法”和“两个规定”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政和审判纪律的行为。书记员无不廉洁行为和无违反审判纪律行为的,计10分。具有一项或多项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计此项分;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在10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四节  专业素质

 

第二十二条  专业素质主要考核书记员的业务技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分值70分。

第二十三条  工作效率是指书记员从事案件记录工作的效率和其他工作效率:

(一)记录案件数量分值为15分。记录案件数以本庭记录案件最多的书记员计分为基点计算。记录案件数最多的书记员计15分;15÷记录最多的书记员的记录案件数×其他书记员记录数=其他书记员记录案件数得分。(立案庭、审监庭、行政庭的书记员案件数考核,由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酌定)

(二)书记员按照所在庭室法官的要求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分值为5分。未按要求完成法官指定的工作或因记录、填写等原因影响案件进度的每件扣0.5分,扣分限于5分以内,扣完为止。

(三)书记员因其他公务脱离书记员岗位(不包括学习)一月以上的,由所在庭庭长根据实际情况将该书记员所从事的公务折抵为案件记录数。

第二十四条  工作质量是指书记员记录案件和组卷的质量。具体考核书记员案件笔录的质量,出现的差错率,所组卷宗(含电子卷宗)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分值20分。书记员记录案件和组卷的质量以本院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每年抽查10个卷宗,或庭审记录现场考评为限。

(一)记录案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以及其他笔录记录内容准确、完整,语句通顺,结论意见准确,能用电脑录入,录入内容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的,计10分;记录中出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问题,每出现一处扣0.1分,在10分以内扣完为止。

(二)纸质卷宗组卷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电子卷宗符合要求的,计10分;归档卷宗(含电子卷宗)每检查出一处问题,扣0.1分,在10分以内扣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书记员辅助法官办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出现因书记员自身原因造成负面影响的计5分;出现因自身原因造成负面影响反映突出的,每件扣0.5分,在5分以内扣完为止。

第二十六条  书记员负责校对法律文书,分值5分。校对法律文书应该忠实于法官制作法律文书的原文,因校对问题出现差错的,每出现一处扣0.1分,在5分以内扣完为止。文书校对差错以本院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每年抽查的10个卷宗为限。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参加院里组织的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分值为5分。在竞赛中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4分,获三等奖计3分,参与竞赛的得2分,不参与竞赛的不计此项分。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参加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书记员业务技能培训分值为5分。全年自觉参加院里组织的书记员业务培训,无缺课的得5分。缺课的每次扣1分,在5分以内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  书记员电脑使用情况分值为10分。

(一)书记员能够使用电脑记录和各种资料、数据录入的计5分。

(二)录入达到技能水平,符合规范要求的计5分;达到基本技能水平,录入符合规范要求的计4分;未达规定要求或不能使用电脑进行录入的不计此项分值。

 

第四章  综合加分和减分

 

第一节  加  分

 

第三十条  书记员个人立功受奖或受到表彰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加分:

(一)个人荣立一等功或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计5分;

(二)个人荣立二等功或受到省级表彰的,加计4分;

(三)个人荣立三等功或受到市级表彰的,加计3分;

(四)个人受彭州市或本院表彰或嘉奖的,加计1分。

因同一事由既立功又受表彰的,或者在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先后两次以上立功或受表彰的,按立功或受表彰的最高级别一次性加计分。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个人受到书面通报表扬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加分:

(一)被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机关通报表扬一次,加计1分;

(二)被本院通报表扬一次,加计0.5分。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个人所写撰写的调研文章、学术论文被国家、省级、市级、本院《审判研究》采用或获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0.2分(在各类学会或校报获奖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受同事评价平均得分达到70分(包括本数)的加计1分;70分以上的每超1分加计0.2分,此项加分以6分为限,加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  书记员受院党组成员评价平均得分达到70分(包括本数)的加计1分;70分以上的每超1分加计0.2分,此项加分以6分为限,加满为止。

第三十五条  同一事由但符合本节两条以上加分条件的,按加分最高的条款加计分。

 

第二节  减  分

 

    第三十六条  书记员在工作过程中态度粗暴、不尊重当事人、因自身准备原因致使法官不能按时开庭以及有其他审判作风问题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减1分;导致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在3分内扣减。

第三十七条  书记员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予以减分:

(一)被上级法院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一次,扣减1分;

(二)被本院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减0.5分。

第三十八条  书记员因违反廉政及其他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5分以内酌情扣减分;情节较重的,在10分内酌情扣减分;受到刑事处罚、降职、降级或其他严重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计考核分。

 

第五章  管理、考核机构和考核方法

 

第三十九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书记员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指挥、管理、考核书记员的日常业务工作和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全院书记员的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及考核、考评工作;

(二)向政治处提出书记员的轮岗、调配方案;

(三)不定期到各业务庭了解情况,及时掌握书记员的工作、思想和业务技能状况;

(四)向分管领导汇报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方法;

(五)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对书记员的表彰、奖励和相关宣传工作;

(六)加强对书记员的培养和锻炼,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及时向院党组推荐。

第四十条  业务庭负责书记员的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本业务庭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二)   负责调配本业务庭书记员及安排工作;

(三)   根据相关规定和表格对书记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登记

和资料积累,半年和年终向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提供考核使用的本庭书记员日常工作情况依据。

第四十一条  书记员考核评价工作的决策性事宜和重要事项由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为书记员考核评价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书记员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宜,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好书记员考核评价的下列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好书记员业务技能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书记员考核评价的立功、获奖和通报表扬等加分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年终组织同事评价工作。按照设定的评分项目的分值,组织相关同事对每位书记员进行逐项打分,在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每个书记员受同事评价的平均得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院党组成员对每位书记员逐项打分的基础上计算出每个书记员受院党组成员评价的平均得分。

第四十三条  书记员所在的各业务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协助书记员考核评价的下列工作:

(一)根据统一制发的政治素养及职业道德记载表作好平常记载工作,年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庭书记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逐项考核,严格打分并将打分结果报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二)作好书记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其他工作量及考核指标的日常记载工作,年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庭书记员工作效率等情况打分,并将结果报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书记员考核下列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好日常记载工作,年终向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提交包括基本得分和加减分在内的书记员廉政遵纪考核得分情况。

(二)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好日常记载工作,年终向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提交书记员综合减分情况。

第四十五条  研究室协助书记员考核评价下列工作:

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书记员的调研能力进行考核打分,年终向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提交书记员调研能力的计分情况。

第四十六条  书记员的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撰写年终总结;

(二)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统计和公布书记员的考核评价得分,并由全体书记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酝酿、推荐优秀等次以上人员,经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征得书记员所在业务庭意见后决定推选名单,报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

(三)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根据被考核人的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在听取同事意见和同事测评基础上写出每个书记员的评价意见,并提出优秀以外的其他书记员的考核等次意见,一并报法官考核委员会决定。

(四)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其签署意见。

第四十七条  书记员考核以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十一月为年度考核周期。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本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对各协助部门提供的情况逐项登记、核实、汇总,并于本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年度书记员初步考评结果提交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决议的书记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在全院公示。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果是书记员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应当努力实现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

第五十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每个书记员的单项考核和综合计分情况输入计算机,作为书记员本年度业绩考核的档案。

第五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年度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级书记员的直接依据。

如不同部门的书记员得分出现较为明显的不平衡时,法官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确定书记员的年终考核等级。

第五十二条  考核结果是书记员评选先进、立功受奖以及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书记员岗位轮换

 

第五十三条  为了使书记员熟悉、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庭审程序,全面适应各类案件庭审记录的要领,对书记员实行轮岗。

    第五十四条  书记员轮岗采取定期轮换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于三年后的三月轮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和负有协助考评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工作细则和资料积累表格,以保证考评工作的正常和有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书记员的考核评价工作的资料积累和提供工作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以提高考评效率和效果。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