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及环境卫生管理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加强本院物业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使我院干警及家属拥有一个和谐、舒适、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央提出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精神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物业管理包括人、物、房屋、水、电、时间、空间、环境卫生等内容。是指本院区域内的公有和私有物产、公域和私域的使用、维护、保养管理,是由本院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清扫、维护和查检、督促的管理。
          第二条 本院物管区域包括开化北路(新法院及干警住宿区)东风路(老法院及干警住宿区);沙坝地州法院干警住宿区。
          第三条 本院的物业管理由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行装处)、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司法警察支队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装处;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以服务、保障、协调、组织实施、监察督促、警告、处分、处罚的方式进行。本院聘请的保安员、门卫享有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对人的管理指对在法院区域内工作、生活、住宿、活动人员的管理。
      被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享有共同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和维护环境整洁、卫生、规范的义务;享有监督的权利和承担被监督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本院的住户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门卫制度及相关的规定、通知。
          (二)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要节约用水、用电,使用公共水源、电源离开时应关闭用水、用电设备;不准使用办公设备以外的用水、用电设备;不准私搭、私接公用水、电管线,若因此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三)干警、保安员、临时工、家属应搞好各自区域内的卫生;家属楼内住户要负责楼道清扫,上一层住户负责清扫至下一层,依次类推;必须爱护公共卫生及公共区域内种植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乱建乱占,堆放杂物;栽种植物须规范为盆栽并放置于规划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摆放。
      (四)公共区域未经批准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生活垃圾及废弃物须堆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站);凡需在公共区域内堆放物品的干警和各住(租)房户,须报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必须按照要求堆放并按期清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五)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德,建立家庭美德,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攀折践踏花草树木;严禁高空抛物及向窗外扔东西。
      (六)不准任何人员在本院区域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准利用或者借用本院区域内的所有房屋、设施、设备、车辆、绿化等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准对本院区域内的所有房屋、设施、设备、车辆、绿化等进行故意破坏和搞恶作剧。
      (七)自觉遵守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学习并掌握防火、防盗等相关知识,外出必须检查各自的火源、电源、水源是否关闭并注意锁好门窗,消除隐患。
      (八)饲养家禽动物必须报经本院物业主管部门同意;遛、放宠物不得仿碍他人生活、污染环境及损坏公共设施。
      (九)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一律停放在车位、车库(棚)内或保安员指定位置;外来车辆按保安员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泊车。    
      (十)审判大楼正面阶梯前,不准停放任何车辆;阶梯两侧可供外来车辆停放,本单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十一)车库门前不准停车,绝对禁止在通道内停放车辆堵
      塞通道。
      (十二)本院聘请的保安员、临时工必须恪守职责,完成好本职工作,按照划分区域搞好花木管理和环境卫生;保安员负责协调管理车辆停放。
          (十三)各住(租)房户必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房租费、通信及电视收视等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否则物业主管部门将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对物的管理
          (一)爱护公共设施和财物,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区域内所有房屋、设施、设备、绿化等不得随意动迁、拆改;人为造成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不准在区域内乱贴乱画,经批准张贴的公告、通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在指定位置张贴;未经批准不准在区域内散发传单、广告等宣传资料扰乱正常秩序。
          (三)各部门负责打扫本部门室内及室外卫生,随时保持清洁;公共区域由聘请的专人打扫;审判法庭卫生由使用各庭打扫。遇有重大节日及检查由本院统一安排。
          (四)配置在办公室的设备、桌椅及其他公物,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如因工作调动,应如数退还,不得带走。
          (五)各部门配置的交通工具、电器设备要勤于保养、维护、使其物尽其用;如因人为造成装备损坏的,相关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房屋的维修和使用
      本院区域内房屋的维修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院干警、各住(租)房户应合理使用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有责任保护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完整和安全使用。
      (二)本院区域内的住房出租或变卖房屋,应主动到行管处报告登记、注册,以便掌握区域内住户的情况;出租私人住房出租户要对承租户负责,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并按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本院干警、各住(租)房户对房屋的维修和改造,必须报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未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观、用途;不准随意对房屋的墙体、房梁、阳台、平台、天台、通道进行乱拆、乱搭、乱占。
      (五)不准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六)不准利用房屋从事有损他人健康和影响他人生活的活动。
      (七)本院干警、各住(租)房户,若因维修房屋关系到毗连房屋,双方或多方应相互理解、支持、协调、配合。
      第七条 对水、电的维修管理
      (一)属公有的房屋、水、电管线由单位负责维护、修善及费用开支;私人区域内的私有房屋、水、电管线由各自负责维护及缴费。
          (二)本院区域内住户不得采取各种手段盗用水、电,如经管理人员发现,行管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处以盗取金额3-5倍的罚款(如无法联系房屋使用人,以上处罚将针对原户主)。
      (三)本院干警、各住(租)房户不得故意破坏水、电表等计量仪表或者不通过水、电表使用水、电,经查属实按盗用水、电行为处理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公有水、电管线及沟渠出现故障,须报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处理。
      (五)需进入私有房屋维修公有水、电管线及沟渠时,房主或住(租)房户有义务为维修人员提供方便;若因房屋装修、改造造成该段水、电管线及沟渠损坏或堵塞的,物业主管部门有权拆除并要求恢复原状。
      (六)禁止往下水道内排放剩饭、剩菜等生活垃圾,若因此造成堵塞,维修户内部分管道费用由户主承担,维修共用部分管道费用由各户主共同承担
      (七)本院干警、各住(租)房户维修水、电管线故障时,不得私自触及公用配水、配电设备,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时间、空间的管理
          (一)本院区域内住户,必须遵守我院规定的开、关大门时间,如因事超时须提前与保安或门卫说明原因,并取得对方理解;必须按时参加我院召集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必须遵守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时间要求。
          (二)本院区域内住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行为随意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个人的兴趣爱好污染环境和区域内空气,如有举报我院将派出有关人员进行查实并予制止和监督整改。
      以上规定,请全院干警、工勤人员、家属、各住(租)房户和外来人员自觉遵守执行,凡违返上述规定的将由本院物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按规定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如屡教不改和道德观念败环影响法院形象的本院干警、工勤人员、家属、各住(租)房户和外来人员等相关人员,我院将采用行政手段并参照本院相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一)书面告知。
      (二)通报相关部门并处50元—500元罚款(责任人属干警家属或亲朋好友的罚款将从干警工资中扣除)。
      (三)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者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