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内容
(一)可公开的审判工作情况;
(二)人民法院改革的新举措;
(三)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先进事迹;
(四)典型案例;
(五)其他具有宣传报道价值的事件。
第三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应邀进行采访的新闻记者,要热情接待,大力支持。对新闻记者主动要求的采访,要报经分管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安排采访。
第四条 新闻宣传报道要结合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对党、对国家、对法律负责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第五条 新闻宣传报道,文责自负。
第六条 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双稿酬奖励制度。即所写稿件、信息、案例、论文,被州级、省级、中央级刊物刊载,由单位分别奖给稿酬的1倍、3倍、5倍。研究室每年要完成20篇新闻稿件遥采用数,超额部分才计发稿酬,所完成的任务,被省级刊物刊登的,1篇折抵3篇,被国家级刊载的,1篇折抵5篇。
第七条 各县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应当积极编写信息、简报。各县法院每季度向中院上报编写的信息、简报不得低于5条(篇),全年不得低于20条(篇)。中院各业务庭编写的信息、简报每季度向院办上报的信息、简报不得低于3条(篇)。
第八条 编写信息、简报被采用的应当给予奖励。各县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中院除办公室、研究室外)编写的信息、简报被中级法院办公室采用向外或向全州法院编发的,每条信息、简报给予人民币1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奖金的领取。年底由作者将稿酬汇款单复印件交政治部核准,报院长审批后造册交财务室支付奖金。中院对各县法院信息、简报的稿酬由中院办公室每季度汇结一次。
第十条 如弄虚作假,除退还所领取奖金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