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法院财务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加强干警队伍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干警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当好家、理好财,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审查。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持会计和出纳严格分开管帐、结帐。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第三条   实行经济民主,接受院领导和内部审计小组的财务监督。按月记帐,每月向院领导呈送月报表,半年公布一次帐目。
      第四条   财务管理必须坚持集体研究,主管领导把关,审签实行一支笔制度。
      第五条   干警工资按财政规定每月按时报送计划,由财政统一发放,如果必须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项目(如水电费等),应在扣发前,将各项细则通知干警本人。
      第六条   行政经费报销,所报销的凭证必须符合财务要求,票据内容齐全,品名清楚,印章明显,并有经办人签名。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行装处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需经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干部福利费、教育费、老干部经费开支,由分管政治部的院领导或政治部主任审批。经费包干的部门,开支由各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支配,院领导或部门领导签字后每半年报销一次。实行经费承包的庭局,平时可按一定比例到财务室借款,待年底结案后才能报销。
      第八条   预借现金。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现金的,应提前一天向行装处提出申请,2000元以下的由行装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结束公务活动后,一周内应向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经费包干或承包的部门除外)。
      第九条   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由立案庭负责收取,上缴财政返还后,由院财务统一负责支出。实执费由财务室负责代收,用于执行办案开支。
      第十条   上交返还后的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用于基本建设、物质装备的购置及办案补助、会议费、通信费、车辆燃修费、差旅费等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截留私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退赔,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