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针对司法警察“急、难、险、重”的工作特点和警力不足的突出问题,为确保各项审判任务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州八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及中院司法警察支队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调警,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用警的科学管理体制。
二、法警支队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大队出警的,报中院主管法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法警支队负责具体工作。中院及各县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过程中,如警力不足,需要支援时,报告中院法警支队,支队接报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及时组织或协调各县警力出警,确保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
三、各县法警大队接警后,做好上级法院调警的各项准备工作。法警大队出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本院领导汇报,妥善解决好上级法院的调警工作。
四、中院刑一庭、刑二庭到各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由各县法院负责出警。如案件影响大,被告人多,中院法警支队派员参加组织实施。
五、值庭法警在值庭中,要严格按照庭审程序的各项规定执行;要求值庭法警要认真负责、着装整齐、姿态端正、动作规范、精力集中、态度严肃、语言文明。
六、责任划分。中院刑事一审的案件,是重大刑事案件,被调警的单位和出警的个人要严格按照押解、看管、值庭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情况,原则是谁出警谁负责。
七、八县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统一调警后,要履行好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确实完成好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职责,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上,中院每调一件给予220元的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