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加强车辆管理,使其既能有利于工作,又能杜绝公车私用和预防各类车辆事故,提高装备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包括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各部门车辆管理、车辆维修使用管理、车库使用管理、车辆驾驶人员的奖惩和事故赔偿、外来车辆管理。
      第二条 本院车辆管理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行装处)负责管理调配使用。下设车辆管理科(以下简称车管科)负责处理车辆管理具体事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车辆驾驶人员职责
      (一)分管车辆的处长或副处长职责
          1、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全面对本单位的车辆管理使用负责。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科工作及驾驶人员(含各部门车辆及相关人员)安全防范事故教育和行政管理教育工作,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
      3、严格坚持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车辆燃油供应。做好保障协调工作。
      4、加强监督指导车管科和驾驶人员对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二)车管科职责
          1、协助分管车辆的处长或副处长抓好车辆管理的具体工作,协调好院领导、各部门及干警用车和车辆派遣。
      2、领导驾驶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驾驶员执行院领导、行装处、车管科布置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3、严格坚持车辆使用规定,调动驾驶员(含各部门车辆及相关人员)发挥爱护和维护车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车辆车况良好。
      4、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车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行装处领导报告并提出维修建议。
      5、负责办理车辆落户、挂牌、保险、养路费、税费缴纳及减免等相关事宜。
      6、掌握驾驶员政治思想、业务素质等,及时向领导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当好院领导、行装处的参谋和助手。
      7、安排车辆出勤,要对使用的时间、路线、油耗进行监督,并做好数据统计及其他数据采集工作。   
      8、驾驶员向车管科报修车辆,车管科要本着节约、经济、优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提出合理建议报行装处。批准后积极组织驾驶员自修和送修。
      (三)、车辆驾驶人员的职责
          1、出车前必须认真检修车辆,保证机件良好,车容整洁。出车返院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当天清洁车辆并进行必要的检修和保养,入库(位)停放。
          2、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英雄车”“特权车”,用公车参与非法活动,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无证开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聘人驾驶的,必须经领导批准,被聘人员必须具备驾驶资格。违反上述规定和擅自用车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处予罚款外,造成事故后果的由本人承担。
      3、驾驶警车和专段号牌车辆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4、驾驶警车和“云O”专段号牌车辆执行警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器使用管理规定。  
      5、做好本人证照检审及所负责驾驶车辆的年审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办理。若造成延误罚款由本人承担。
      6、车辆一律入库(位)停放,因公或特殊情况私用不能入库(位)的,需报主管院领导同意。车辆在位情况由车管科负责检查、登记、通报。
      7、自觉遵守与车辆管理规定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车辆管理
      (一)分到部门车辆的燃修费、保险费、审验等费用按财政核发的费用实行单车包干,超过部分部门自己承担。
        (二)有车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对车辆的派遣、安全、维修使用的管理负责,必要时要根据部门实际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领导,要抓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必须及时贯彻、传达、执行车辆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部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和院车辆管理部门。
        (五)本院统一行动或因事用车,部门车辆必须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动和指挥,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配置到各部门的车辆须自觉遵守本院车辆管理规定,接受本院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车辆维修和使用管理
         (一)车辆的维修
          1、车辆维修实行修前报批制度,即本院车辆(不含部门车辆)故障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驾驶员修前报车管科提出维修意见,报行装处领导批准并开据车辆派修单后送修。
      2、本院车辆(不含部门车辆)故障维修费在500元以上的,驾驶员修前以书面形式报车管科,由车管科核算并提出维修意见报行装处,根据情况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送修。
      3、本院车辆(不含部门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若遇费用增加,应及时停止车辆维修,驾驶员须再次申报。
      4、本院车辆(不含部门车辆)添置设备、物件等用品,审批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车辆维修的审批金额及程序报批;本院车辆维修或者添置设备、物件等用品,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挪作他用。
      5、本院车辆(不含部门车辆)的维修必须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因特殊情况需变换维修点的,必须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行装处开据车辆派修单后送修。
      6、本院车辆(不含部门车辆)在外出差发生故障,可就近维修。驾驶员必须修前报告。
      7、部门车辆故障维修可到本院指定修理厂维修,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车辆的使用
      1、行装处直接管理的车辆主要用于保证院领导用车、干警上下班用交通车、执行任务用车及全院性的重大活动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用,由专职人员驾驶。
      2、干警上下班可乘坐本院交通车。配置到部门的车辆不准作为交通车使用。
      3、无特殊原因,干警不得私自将公车驶离单位随意停放;驶离单位的车辆须经领导批准。
      4、燃油供给实行凭单加注制度。符合使用院公用燃油的,加注前报行装处(必须说明用途与用量)批准后,到指定油库挂帐加注。
      5、本院车辆到指定油库加注院公用燃油的,没有凭证不得加油。若以欺骗方法或用单位名义加油的,视为欺骗行为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处罚,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6、不得将公用燃油变为他用(本院干警及油库工作人员有权监督),若有违反经查属实,参照5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7、行装处直接管理的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制度,上班时间因公用车,用车人须向车管科申报并填写派车单;因特殊情况私用或业余时间公用,除报主管部门外还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他部门车辆参照执行)。
      8、外单位借、租车辆必须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行装处、车管科和驾驶员不得擅自决定。
      9、本院干警、离退休老干部、带薪离岗人员、各友邻单位和团体需用或借用本院车辆的,由行装处根据情况安排,用户须负责驾驶员的食宿及支付车辆燃油和维护保养费用。
      车辆维护保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轿车每公里收取0.4元保养费;
      (2)、越野车每公里收取0.6元保养费。
      (3)、中型客车(含中型以上客车)每公里收取0.8元保养费。
      10、本院借出的车辆,先由财务按路线里程预收车辆维护保养费,返回后按实际里程多退少补。车管科负责登记里程表及时间。返回单位后驾驶员须将行驶里程、路线、时间如实报车管科,并及时通知财务与用户结算。
      11、本院车辆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借出的,借用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事故责任原则上由借用方承担。
      第六条 车库使用管理
      (一)车库的车位划分是根据场地条件、车型特征进行分配,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安排车位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法院区域的其它位置。
      (二)车库(含摩托车、自行车库)按照消防要求安装灭火器、设置消防沙池等,相关人员须学习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防止火灾发生。消防器械、设施由专人负责检查保养。
      (三)入库停放的车辆,须按照分配位置对号停放,车辆须清洁、卫生,停放须周正、到位避免妨碍其他车辆出入;严禁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四)车库内检修故障车辆,不准明火作业,不准用汽油或易燃液体擦洗发动机或零部件。
      (五)车库内因检修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打扫干净;不准乱丢垃圾和废弃物,未经同意不得将任何杂物摆放在库区内。
      (六)工作人员、干警及其家属、子女、亲朋好友不准在库区内玩耍;不准在库区内遛、放宠物及在消防沙池内戏沙、排便;不准对车库内的车辆、设备、设施故意破坏和搞恶作剧。
      (七)双休日、节假日车库大门实行开、关门制度(由值班保安负责)。即双休日、节假日前一天,在位车辆须入库停放,下班后关闭车库门;如需动用车辆,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到值班保安处登记方可放行。
      (八)车库门前不准停车,绝对禁止在通道内停放车辆堵塞通道。
      (九)车库内配置安装监控设备,实施全天24小时监控记录,主要用于针对破坏、防火、防盗等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的奖惩和事故赔偿
      车辆驾驶人员的奖惩
      (一)全年安全行车基本奖: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或驾驶员全年行车责任事故损失累计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的,发给安全行车基本奖500元。
      (二)全年安全行车里程奖:驾驶员每安全行车一公里奖励5分钱,年终达到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一次性计发(该项奖励按照里程统计与实际工作量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三)驾驶员发生有责事故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除安全行车基本奖250元,有责事故损失超过1500元的,扣除全年安全行车基本奖。
      (四)驾驶员全年行车有责事故损失累计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扣除全年安全行车基本奖和安全行车里程奖。
      上述奖励按政策规定兑现。
      事故赔偿
      (一)驾驶员有责事故的赔偿。本院干警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发生车辆事故造成损失,先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余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比例赔偿损失:全责事故按30%计算,主责事故按20%计算,同责事故按15%计算,次责事故按10%计算。
      本院干警经批准因私外出发生车辆事故造成损失,经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比例赔偿损失:全责事故按60%计算,主责事故按40%计算,同责事故按30%计算,次责事故按20%计算;
      干警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发生车辆事故赔偿额上限为3000元、干警因私发生车辆事故赔偿额上限为6000元。上述规定不包括车辆失窃的责任赔偿和重、特大事故的责任。
      (二)车辆无责事故的处理。本院干警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发生车辆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方无责后,损失部分由对方赔偿或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无责事故,责任人不赔偿损失。
      (三)其它车辆事故的处理。干警驾驶车辆在院内发生事故或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事故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非本单位车辆管理
      (一)非本单位车辆(除上级单位领导、政法系统、干警自备车辆外)原则上不准进入院内停放。
      (二)非本单位车辆进入本院区域内停放必须服从安排,进入院内出入须向值班员说明情况;会议车辆停放由车管科统一安排。
      (三)非本单位车辆不得停放于本院车库内。
      (四)非本单位车辆进入本院区域内必须遵守本院的《车辆管理规定》,服从本院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请相关人员自觉遵守,若有违反经规劝无效的,将采用行政手段并参照本院相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一)书面告知。
      (二)通报相关部门并处50元—5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