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效能建设,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原则,改善行政管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法院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及处理办法。
本规定及处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勤政高效为目标,以强化行政效能,规范办事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司法效率为重点,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强化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实现司法公正。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做到:
  (一)爱护公共财产,不随意损坏、丢失、浪费各种办公用品,努力降低损耗。所有办公用品由计财科本着必要、节约的原则,比较价格,按需购置;领用办公用品,领用人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二)自觉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和杂物。审判法庭、办公室要保持干净、整洁,办公物品始终摆放整齐。
  违反管理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处理。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公务员管理规定和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遵守会议纪律,并做到: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二)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考勤,按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考勤记录必须详尽、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
  (三)开会不准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档,非经主持人许可,不得讨论、讲话。
  (四)在上班时间内一般不得办理私事,特殊情况因私事确需离开办公室者,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去向和返回时间,且离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分钟。
  违反管理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处理。其中,工作人员旷工连续:个工作日或年累计5个工作日的,责令其书面检查;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年累计10个工作日的,给予告诫;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30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来电需要落实的要及时办理或转达,并要求做到:
  (一)接听电话要用“你好!南华县法院”问候;内外来电,接电话者要做好详细的电话记录,并及时处理;同事不在时有其电话,接电话的同事必须做好记录并转告,
  (二)拔打电话,应尽量放低声音,切勿影响他人工作;因公拔打长途电话,通话必须简明扼要,严禁打电话聊天;严禁拨打168、96301等信息服务台电话,违反规定,使用的,费用自理,查不到责任人的,费用由部门负责人缴纳。
  (三)接听电话时,对自己不熟悉的业务事项,应尽快找熟悉情况的人接听;要找的人不在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
  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贻误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赔礼道歉,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处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言谈举止讲究风度,穿着得体、大方整洁,团结协作,努力工作。
  (一)工作时间集中精力、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擅离职守或妨碍他人工作;不准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电视剧、闲聊、喧哗、酗酒、打扑克、下象棋。
  (二)工作时间提倡使用普通话,不准使用:粗话、脏话、污秽语言,禁止诽谤、侮辱、伤害他人。
  违反管理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二次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三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处理;对工作懈怠、疏于职守、未完成工作任务、同事间协调配合不好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五条 认真遵守报刊借阅、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一)收到报刊后,应先上报夹再阅读;所有报刊、杂志和书籍,阅后放归原处,勿折叠、毁损、丢失;须销毁的文件。资料由档案管理员按规定统一集中销毁或交回有关部门;
  (二)对外交流必须保守工作秘密;相关文件须妥善保管,严防泄密;涉密人员不得向非涉秘人员谈论、泄露泌密。
  违反管理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窗口服务部门接待来访应主动、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礼貌语言;见面时应问候第一接待人应向客人问明来意,引导客人到需到达的办公室或在会客室等待;客人来访应主动为其备茶,如有询问,应诚恳、详尽地解释;如自己不清楚,应主动将其引导给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
  (一)在接待来访或洽谈工作时,应避免使用消极词汇或炫耀性语言,避免厚此薄彼;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维护领导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二)洽谈工作或回答有关询问时,应根据法院及庭室已有的原则和规定予以答复,不准对外作出与自身职务不相适应的承诺。
  违反管理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作风恶劣,损毁领导权威和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文明礼貌,团结务实,秉公执法,廉洁高效。遇到情况需要汇报或急需办理时,必须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需要进入领导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必须先敲门或请示,得到许可,方可进入。
  (二)因公外出普通干警必须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主任;外出时应携带有效通讯工具,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三)在上班时间因公离开办公室时,应整理好桌面,将机密文件、票据、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好,并将去处、时间及办事内容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违反管理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二次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三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处理;对工作懈怠、疏于职守,造成机密文件、票据、现金和贵重物品丢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告诫、停职待岗等处理,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外出不报告,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又无法联系,贻误工作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告诫、调整岗位、停职待岗、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应本着需要、有利、效率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问。
  (一)各部门工作例会每周一上午召开,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例会内容应有记录。
  (二)工作例会主要内容应是上周工作总结和本周工作计划,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小时(特殊情况除外);会议上安排的事项必须逐项落实,并向部门领导汇报进度和办理情况。
  对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不认真落实会议安排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员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二次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三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必须清理文件,并将文件锁入文件柜;关闭门窗及电器设备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所辖电脑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确保所有的电脑及外观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状态。
  对不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造成被盗或引起火灾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将视情节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告诫、调整岗位、停职待岗、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院内文件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院领导签发;文件签发后,及时打印并认真校对,校对无误后方能印制、盖章、报送;报送人必须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报送结果。
  传阅文件上的领导批示,应及时报办公室主任阅示、转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落实。
  对不按规定办理发文手续、不认真校对、不及时报送或不及时认真落实领导批示,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告诫等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及办法》,应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本院处理;给予告诫、调整岗位、停职待岗、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部门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及办法》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一个部门一年内有三人次以上受到告诫处理的(自行发现并查处纠正的除外),责令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告诫;五人次以上受到告诫处理的(自行发现并查处纠正的除外),给予主管领导告诫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降职处理并调整岗位,无职可降的给予停职待岗;调整工作岗位后,当年再次被告诫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处理办法》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发的《南华县关于违反<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南字〔2001〕22号)、《关于印发<南华县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的通知》(南法〔2002〕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处理办法》中的各部门、庭室是指院机关所有庭(含本院派出法庭)、室、科、组、局、队。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及处理办法》由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及处理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