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院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增强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根据本院关于《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及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实行百分制。经检查评分后,对95分以下60分以上,经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具有案件差错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并须对能够弥补的问题,由相关的责任人予以弥补。每件案件的扣分以100分为限。
第三条 诉讼案件扣分内容及标准
(一)办案程序方面(占40分)
1、未按规定收取或收足当事人诉讼费的,扣减10—20分,并应足额收取;
2、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扣减10一30分;
3、违反案件管辖规定或者对该受理而不受理,对不该受理而受理的,扣减20一40分;
4、未严格执行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辩护、辩论等诉讼原则和制度的,扣减10—20分;
5、审判人员或其他参与办理案件的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扣减10一20分;
6、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扣减20—40分;
7、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减20一40分;
8、合议庭成员发表合议意见,不讲处理理由的,扣减10一20分;
9、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不当、手续不全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10一40分;
10、其它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扣减10一40分。
(二)实体裁判方面(占40分)
1、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扣减10一20分;
2、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扣减20一40分;
3、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划分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扣减10一20分;
4、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在定性、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责任划分方面出现差错的,扣减20一40分;
5、二审或者再审判决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但对原审实体裁判做出较大调整的,扣减10一20分;
6、二审或者再审判决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对原判决做出重大改判的,扣减20一40分;
7、二审或者再审裁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扣减20一40分;
8、二审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被确定为违法审判的,全案不得分,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法律文书制作及归档方面(占20分)
1、因案件的实体裁判存在问题而予以扣减分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扣减裁判文书5一10分;
2、裁判文书未按照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扣减10一20分;
3、裁判文书叙述事实含糊不清,文句不通顺的,扣减5一10分;
4、对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的,扣减5一10分;
5、对诉辩双方的证据、观点采信与否缺乏充分的论证说理的,扣减5一10分;
6、判决理由与判决主文缺乏逻辑关系,不相一致的,扣减10一20分;
7、裁判文书拟稿、打印、校对出现技术性差错,层次不清,错别字较多,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的,扣减5一10分,每错一字加扣1分;
8、卷宗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或不按期装订影响归档或检查的,扣减5一10分;
9、庭审记录不能反映庭审全过程及举证、质证、辩论的主要内容的,扣减10一20分;
10、庭审记录出现语句不通或错别字的,扣减5至10分,每增加一项问题加扣1分。
第四条 执行案件扣分内容及标准
(一)执行程序合法(占60分)
1、超执行期限的,扣减10一20分;
2、未按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当即执行完毕的除外),扣减10一20分;
3、采取强制措施未制作裁定书的,扣减10一20分;
4、未经批准对妨碍执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除外)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10一40分;
5、未经批准采取搜查措施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除外),扣减10一40分;
6、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10一40分;
7、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进行查证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10一40分;
8、对经过查证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10一40分;
9、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扣减10一20分;
10、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和院、局领导决定的,扣减10一20分;
11、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40分;
12、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因此造成后果的,扣减10一40分;
13、执行中止、终结未按规定进行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减10一30分;
14、执行财物未按规定进行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扣减10一30分;
15、受委托执行时,自行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的,扣减10一30分;
16、裁定书编号重复的,扣减5一10分;
17、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即结案的,扣减5一20分;
18、结案后执行费未结算的,扣减10一20分;
19、结案时未执行完诉讼费又无免交手续的,扣减10一20分,并继续执行完毕;
20、结案时未解除查封、冻结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40分;
21、卷宗装订不规范的,扣减5一10分;
22、处理执行异议不及时、不合法的,扣减5一20分;
23、执行和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30分;
24、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30分。
(二)执行款物管理(占20分)
1、执行款物的收取不规范,无记录或记录不清的,扣减5一20分;
2、支取一千元以上执行款项未经局长和主管院长审批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20分;
3、错误支取执行款项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20分;
4、案卷内反映执行款物去向不明、收支不清、手续不全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5一20分。
(三)法律文书制作(占20分)
1、不按法律文书样式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涂改法律文书的,扣减5一10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填写完整的,扣减5一10分;
3、当事人的曾用名和现用名混用的,扣减5一10分;
4、当事人的称谓前后不一致的,扣减5一10分;
5、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清、语言含糊、前后不照应的,扣减5一20分;
6、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书语言含糊、理由不充分、无法律依据的,扣减5一20分;
7、法律文书出现需要裁定补正的重大错漏的,扣减5一20分;
8、法律文书有错、别、漏、重、多字或者当事人、金额、地名、日期错误的,扣减5一20分,每出现一项差错加扣1分;
9、执行笔录未按文书样式制作或者对执行经过记录不清的,扣减5至10分;
10、未有执结报告或者执结报告对全案的执行情况叙述不清,遗漏重要执行事项的,扣减5至10分。
第五条 案件差错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系立案环节出现差错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二)系独任制审理出现差错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系合议制审理出现差错的,程序方面由审判长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负次要责任,实体方面由发表错误意见导致案件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四)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而导致审委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汇报人承担责任;
(五)审委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委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六)审委会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案件处理做出错误决定的,由发表错误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七)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表述出现差错的,由主审人承担责任;
(八)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排版、送达和庭审记录出现错误的,由书记员承担责任;
(九)执行案件出现差错的,根据案件的差错情况由执行员个人或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差错案件的处理
对办案差错责任的认定,由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组根据差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得分在59分以下被确定为违法审判情节轻微的,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并被认定为差错责任的,实行经济处罚,具体的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1、对得分在9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存在差错责任的案件。每件案件的满分为100分。
2、一年内,一人累计扣分在300分以上的,扣其一个月工作津贴,并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3、一年内,一人累计扣分在500分以上的,扣其二个月政法工作津贴,并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4、一年内,一人累计扣分在700分以上的,扣其三个月政法工作津贴,并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案件差错是指承办人员因过失或者因业务水平低下所致。
第八条 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和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和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予以追究,对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原《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