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的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本着既有利工作,
又励行节约的原则,依据《会计法》和《砚山县人民法院工作制度》,
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砚山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报销制度
1、报销人员。本节报销人员是指院办、政治处、纪检组、审监庭、法警大队,以及院办抽调办理其他公务的有关人员。
2、报销范围。本节所指报销范围是指第1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的差旅费,院办管理的车辆燃修费、招待费、办公费以及其他应由院办支出的公务费用。
3、根据第1条的规定,有关人员填报差旅费的日期及天数,当天往返的,必须以公务活动登记表为准,当天不能往返的,以住宿票据注明的天数为准。上昆明出差办理公务,报销办法按砚山县人民政府砚政发 [2003]13号的规定执行,天数以住宿票据注明的天数为准。紧急情况来不及填报公务活动登记表的,回院后须于二日以内补上。
4、根据第1条的规定,有关人员及其驾驶员,与本院领导出差办理公务,或者单独受院领导的安排外出办理公务的支出,必须有院领导的签字认可方能予以报销。特殊情况须支出的有关费用,必须请示有关领导,并由有关领导签字认可方能报销。
第二节 采购制度
1、本采购制度,是指本院因工作需要, 向社会采购的有关办公用品,除依据《招标法》应由政府采购的除外。
2、本院报帐员在采购有关办公物品之前,1000 元以上的应事先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1000元以下须主管副院长批准,院领导安排进行采购的,应通知办公室具体安排,单据须经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认可方可报销。
3、本院报帐员在采购办公物品时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应有办公室人员参与,应本着公开、公平、节约、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采购,并及时报领导签字入帐,做好月报表。
4、本院报帐员在向会计局做好月报表的同时, 应向院长及财务主管领导汇报每月的收支情况。
第三节 车辆报修制度
1、车辆报修制度, 所指车辆是指由院办管理的车辆(含院办借用外单位车辆),因工作需要,需进行维修的,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院办驾驶员对车辆应保持清洁、性能可靠并保证安全行驶,需要进行维修、保养、交费、检审,应事先报院办,由院办配合本院报帐员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交清各种费用。
3、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原则上应在本县定点进行,定点州内或州外维修保养的,都必须由院办公室主任、报帐员、主管车辆的部门领导进行论证,报院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安排有关人员随同送修。
4、车辆维修点确定以后,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事先报院办主任,并随同院办主任到车辆维修点,指明维修、保养的事项,并对材料价格、工时进行审核后,方能进行维修、保养。
5、车辆维修、保养,驾驶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随时进行查看,接车时,应对维修、保养的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方能接回车辆,并由院办主任对有关材料款、工时费核实签字认可。
6、车辆加油,应由院办主任、报帐员、 主管车辆的部门领导对砚山城区加油站的燃料价格、质量、付款方式是否方便等问题进行论证定点,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四节 奖惩
1、违反本规定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罚工作津贴,达到党政纪处分的,依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执行本规定优秀者按工作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节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院办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