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巡回法庭审判制度的再思考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巡回审判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经济不发达这种特定条件下,由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搞好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体现司法便民利民的一种审判方式。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都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采取一系列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制度就是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在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和困难面前,越来越显现出独有的解决纠纷作用。然而,通过巡回法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那么,巡回审判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笔者将从彭阳县法院巡回审判的运行状况出发作以探讨。
          一、巡回审判的运行状况分析
        自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来,这项制度就以其便利性和适用性而深受偏远农村和山区人民群众的喜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面仅就宁夏彭阳县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运行状况作以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前的运行情况。彭阳县法院地处六盘山区,辖区沟壑纵横,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群众打官司有的要跑100多里路,有些群众有纠纷有矛盾不愿通过法律来解决,有的群众有委屈宁愿憋在肚子里也不愿打官司。针对县情,彭阳县法院自建院时起就建立了巡回法庭审判制度,不过当时的巡回法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还没有提出巡回法庭,但事实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靠法官调查取证,法官必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查明案件真相,大多数案件在法官调查取证过程中得到就地处理,极大方便了群众诉讼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运行情况。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改变了人民法院以往每案都亲自调查取证的惯有做法 ,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审判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然而,“坐堂办案”问题反映尤为突出,一段时期以来,老百姓对法院意见很大,每年的“两会”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法院要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在这种局面下,巡回法庭审判制度被重新提上审判工作议事日程,法院确立了以加强巡回法庭审判和强化诉讼调解为主要内容的方便群众诉讼方式,坚持把庭开到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厂矿企业,把司法为民的措施延伸到每一个村屯,方便群众诉讼。在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以村委会为单位设立巡回审判点和法庭工作联系点,其他乡镇选择重点村部设立巡回审判点,各审判业务庭每周至少要去联系点和巡回审判点开一次庭,将案件就地消化处理,为当事人提供最大方便。
         近两年来的巡回审判情况。自2007年开始,在坚持巡回审判的同时,不断创新和丰富巡回审判的内涵,先后开展了“审判法庭六进”(进乡村、进农家、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和“中国法庭进百村”等巡回审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共以“审判法庭六进”形式巡回审理案件349件,2008年的县人代会上,法院工作报告得到了代表和委员的高度赞誉,以全票通过。这更增加了全体法官坚持巡回审判制度的信心和决心。2009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化了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组织实施了 “审判法庭下乡村双十、双百、3+x+1”便民诉讼活动。这项活动要求每个审判业务庭选择10起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到所在乡镇进行公开开庭审案(案件宣判时宣读法官后语),并在所在乡镇开展“审判庭示范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活动。每个审判庭选择10户特困弱势群众帮扶;每个审判庭巡回法庭审理案件不少于100件,到乡镇、村组、学校、社区、农家院落就地就近开庭,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审理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乡村干部群众到场旁听。每个审判庭回访100起案件当事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每个审判庭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使大部分群众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即x)。开展一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救助特困当事人活动。进一步丰富了巡回审判的载体,社会反映良好。
        二、当前巡回法庭制度的特点
        一、畅通了诉讼通道。巡回审判组在进村入户开庭时,对于案情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官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  针对村民法律意识普遍欠缺,有矛盾不知道找谁,想打官司不会起诉的情况,巡回法庭还设计了“便民联系卡”,告知当事人诉讼须知﹑受案范围﹑收费标准和法庭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承诺,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发放到群众手中,群众通过拨通卡片上的电话,就可尽快解决困扰多时的纠纷和问题。同时还以电话预约立案等补充措施,完善立案机制,尽量缩小立案时间,做到当场立案、当场处理,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参加诉讼。
        二、简化了办案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将法庭设在百姓的院落、田间地头。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组织村民乡亲旁听。开庭时,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进行现场勘查,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取证,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用通俗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贴贴,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
        三、实现了案结事了。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马锡武”式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相邻关系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往往使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事实上,双方都在为“一口气”而争。根据民间纠纷这些特点,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2007年度以来,彭阳法院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234件,共调解结案1014件,占到了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数的80%以上,且75%以上的案件得到自觉履行,社会反映良好。
        四、传播了法制精神。自巡回法庭审判制度实施以来,每年35%以上的案件都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得到化解。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深入基层和一线处理矛盾,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参加旁听,法制宣传作用明显,现身说法让老百姓的遵纪守法、学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对近年来巡回审判的实践,我们发现,这种以案说法的简便审理案件方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参加旁听人数一年比一年多。通过巡回法庭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参加旁听群众基本上对涉及农民利益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法规有了较深理解,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法制宣传的实效益基本凸现出来。
        五、提高了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巡回审判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过程中,审判法官通过接触基层群众、乡村干部,亲眼目睹了基层综治工作者是如何做群众工作的,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民间经验和民间调解智慧,了解了社情民意,掌握了矛盾焦点,提高了法官疏通协调能力,增强了做群众工作本领,司法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进一步了解了我县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特别是川区来的年青干部,在与当地人民群众、乡村干部沟通感情、交流思想的过程中,了解了群众疾苦,看到了群众困难,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再教育,增强了为民、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识,树立了“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念。
        六、树立了司法公信力。通过近年来坚持巡回审判制度,创新和丰富巡回审判载体、内涵,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了党委满意、人大满意、人民满意的目标,司法公信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在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对长期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的5名法官解决了职级待遇,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另外5名年轻法官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同时,县上还拿出部分财政经费给予法院办案补贴,使法院重新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巡回审判在运行反映出的问题
       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巡回审判制度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再为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路,也不会因开庭而耽误农活。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弊端,巡回审判亦不例外,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一是审判程序尚不规范。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法院把巡回审判制度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化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有的一味追求办案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过分压缩审限,违反诉讼程序情况较多;有的把“巡回审判制度”内涵随意扩展,甚至为了应付检查考核随意编造数据,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审判力量相对不足。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就彭阳法院来说,200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04件,2009年截至8月份已受理各类案件1500多件,而一线审判人员只有10人,法院平均每一天要审理案件6件以上(包括节假日在内),根本没有时间巡回审案。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巡回审判的开展,既疏远了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也降低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同时,法官本应通过巡回审判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了解社情民意的机会减少,造成机械办案、唯法办案的现象突出,
        三是诉讼成本增大。巡回办案的法官一天一般只能到一两个地方,最多能开两个庭,虽然当事人方便了,但法院的压力剧增,存在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数据上去了,法院整体诉讼效率下降了,经费开支增大了。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到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原则。
        四是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存在隐患。巡回审判在农村开庭审判时,经常会遇到一些群众肆意破坏庭审纪律的情况,尤其是在审理矛盾激化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往往破口大骂,有时甚至双方家庭成员互骂、互殴,造成审判人员难以完全控制庭审局面,在群众中容易造成对法院的不良影响。另外,有的地方存在村霸、地痞,往往会对法庭审理案件横加指责,起哄闹事,危机到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设想 
        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确保方便群众、方便诉讼原则的实现。 
         一是严格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巡回审判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建立的一项便民审判制度,旨在方便群众诉讼,终极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巡回审理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家庭关系,通过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地方、所有案件都应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只有在经济欠发达、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群众出行不便、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农村,才有必要通过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开展巡回审判,巡回审判应主要针对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引发的案件,范围不宜过大。
        二要强化巡回法官的释明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举证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鉴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关系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特别是象我县这样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强,所以不能绝对抛弃法官依职权取证。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低,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通过法官调查、指导等方式以查明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搜集,以此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不足的缺陷。
        三是树立调解优先的巡回审判理念。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邻缘关系,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避免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在调解时不能仅靠刚性的法律手段,应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融为一体,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本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比如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在对待出嫁女赡养义务问题上,要尊重地方风俗,在调解过程中就此风俗给予说明。
         四是强化巡回审理严肃、安全氛围。鉴于巡回审判的不安全性因素。因此,在选择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要提前阅卷熟悉案情,对不适宜巡回审理的案件应选择到审判法庭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巡回审判最好有法警参加,以维护法庭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审理的严肃性及当事人与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巡回审判时应尽量通知当地乡村调解组织人员参加,在宣传法制的同时加强巡回法庭的安全保障。 
        五是要加强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巡回法庭审理案件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另一方面是为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和谐相处能力。因此,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把提高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指导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尽可能是大多数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目的。
六是巡回法庭审案要分清时节。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初衷就是方便群众、方便诉讼。因此,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要避开农忙时节,可以选择中午、晚上等农民朋友相对闲暇时节审理,也可以在农闲时节多安排、农忙时节尽量不安排,不要影响农民朋友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细心,另一方面可以感动当事人,增加和协调处纠纷的机会。

  【 稿 源 】 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