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2004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 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 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 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 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第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协调各方解决。
第八条 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运行。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立案
第九条 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和申请执行(不含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以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立案庭编案件字号。
(一)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由审判庭作出审查意见报上级法院审批。审判庭收到批准手续后2日内将有关手续交立案庭,立案庭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立案庭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7日内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7日内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予登记、编号,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中,并将“立案审查信息表”打印一份附卷移送审判庭。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审判庭内勤到立案庭签收案卷。如有技术故障不能打印“立案审查信息表”的,业务庭先签收,再由立案庭3日内补送“立案审查信息表”。
第十条 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通知业务庭内勤,业务庭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2日内签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3日内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庭应在送达裁定后3日内报结案,立案庭立案后7日内移送执行局。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申请)人。经复查认为有问题的,提交主管院长研究决定是否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7日内通知审监庭内勤签收案卷。
第十三条 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理,应在30日内审结。
基层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15日内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审查,并于15日内答复。对基层法院有关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请示,立案庭登记后移送研究室。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立案后3日内交由相关业务庭办理。
当事人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当日立案后移送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减刑、假释案件,由审监庭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章 送达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立案后,各类诉讼文书送达一律由审判庭负责。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由业务庭负责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
第十八条 受送达的当事人在本市两城区的,各业务庭可将送达材料交由本院司法警察支队送达,但应写明当事人详细地址,法警应在3日内送达完毕,并将送达回执交回业务庭。
第十九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关押在一市三县的,可先传真起诉书副本委托基层法院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抗诉案件应向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 一审民事(含分案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审判庭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须知等。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被害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审判庭应于开庭前7日内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庭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诉讼文书,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向邮局催收回执,并及时交案件承办人。
书记员室单独或配合相关业务庭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询问、宣判、送达起诉状副本、外地法院各类送达公告张贴等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接受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地基层法院委托的,转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 排期
第二十三条 业务庭在收案后,确认各类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送达完毕,按照有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排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法排定,并将排期情况及时录入微机,以便当事人从显示屏查询案件。已排定的开庭日期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更改。
第二十四条 具体案件排期及评议时间:
(一)刑事一审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后。
(二)行政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开庭。开庭后15日内为评议时间。
(三)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3个月内排期开庭,但公告送达的除外;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不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可以提前开庭;开庭后30日内为评议时间。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排定开庭的法庭,一般安排在各庭相对固定的法庭,遇有法庭不足或冲突等特殊情况,由审判庭互相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在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通知书记员室确定庭审记录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在开庭日的3日前将原告、被告的名称和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再次开庭、中止后恢复审理需要开庭的案件的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提出新的证据等情形决定休庭的,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二)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三)案件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在确定恢复审理后,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离该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不满10天的、或者该刑事案件开庭后才递交民事诉状的,应对民事部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结案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
刑事审判庭收到二审发回生效的刑事案件后,应填写生效统计表,同时将法律文书一份交研究室。
第三十条 其他案件的结案期限为:
(一)基层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在15日内作出批复;其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由研究室在30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研究室在7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在90日内复查结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后7日内制作再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审委会讨论或合议庭评议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三)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限:按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审结时限,按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审结时限。调取卷宗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必须有调卷记录。
(四)申请确认违法的案件: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为确认和评议期间,评议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在立案后的60日内为审理和评议期间,在赔偿委员会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的申请报告,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合议庭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上报;经批准延期,应将延期报告复印件送技术室,由技术室将延期情况录入数据库。
(一)提交延期报告的时间: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10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30日;行政案件在审限届满前20日。分管院长认为延期理由不充分的,应督促合议庭限期结案。违反上述规定的无论是否批准,均视为超期;确有特殊情况,经审委会认可的,可不作超期案件处理。
(二)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案件在决定中止后3日内,应书面告知技术室,由技术室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
第六章 归档
第三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在报结案30日内将案卷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案卷的装订、归档、移送由书记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一审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诉讼法明确规定案卷移送限期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装订好移送上级法院;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10日内移送。
第三十四条 上诉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在接到调卷函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不服本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查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的考评总分为100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类案件的信息表,占70%,该部分采取逐案评查的方式进行;另一部分是本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在信息表中没有体现的部分(即标明分值的内容),占30%,该部分采取抽查方式评查。两部分均以评查案件的平均分计算后相加,得出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总分值。
通报方式:每月以庭为单位全员通报,年终汇总通报。
第三十七条 每月的第一次院务会议对上月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将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汇总情况报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兑现目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具体流程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从立案庭庭长签字立案之日起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生效之前的流程管理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贵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