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正确认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第三条 缩短审理周期,快审快结,刑事案件结案率必须达100%,民商事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94%以上。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40%以上。行政案件结案率达98%以上。各类案件实际执结率达到72%。各类案件必须做到案结事了,防止越级上访。未达到上述目标值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承办庭1分,该项由审管办负责考评。
第四条 在审判活动中,承办庭(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洁执法。
第五条 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脚踏实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