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当事人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指导办理,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首问责任人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当事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律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第五条 本院设立专职值勤法警和诉讼引导员,执勤法警和诉讼引导员按职责分工,引导和分流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和信访窗口。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为该案首办责任人;来信来访接访后,院执法监督部门和处访庭局(队)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案件(事项)负有及时回复和化解矛盾的责任。
第七条 接待敷衍了事或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按岗位责任制处理,扣责任人2分,扣所在单位2分;首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岗位责任制考评外,按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由立案庭负责考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室考评。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