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规范来访接访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来访人员包括: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联系工作的人员;案件代理人、辩护人;案件当事人;来院进行法律咨询和立案的人员;干警亲友。
二、凡本院来访人员均在一楼接待室对口接待,必须到办公室的,经值班院领导批准方可在办公区域接访。接待地点设在一楼接待室。
三、实行院领导带班接访制度。每周由一名院领导和一名立案庭干警在接待室接访。
四、实行值班人员、被访对口单位和干警联合接访制度。被访人员接到接访通知后,应立即到接待室接访。
五、来院联络协调、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经值班人员核实登记后,由值班人员带入办公区;对来院阅卷的案件代理人、辩护人经电话联系对口庭局并登记后由该庭局人员带入办公区,以上人员在办事完毕后,由相关接待庭室送出办公区;非阅卷的,在接待室接待;来院复印、查阅档案人员,经值班人员与办公室联系后,由办公室负责该人进、出。领取执行款或退费人员由办案庭局负责该人进、出(新洲法庭的当事人由民一庭负责)。干警亲友原则上在接待室接待;其余人员均在接待室接访。
六、值班人员主要职责及要求:
1、做好来访人员的引导、登记及其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2、解答、协调和处理涉诉当事人来访接待,并做好接访处访记录;需承办庭和承办人接访的,及时通知并配合承办庭承办人接访。
3、协助维护立案大厅的秩序,管理好立案大厅进入办公区的铁门,严控涉诉当事人以及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区域。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文明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高效处访,尽力解答处理涉诉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5、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请示带班院领导,协调法警大队处警。
七、考评细则及办法
1、值班人员应及时到岗,不能按时到岗,迟到一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5分,违规带入当事人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分。
2、案件承办庭及承办人接到接访通知后,应尽快到接待室接访,无特殊情况10分钟未到的为迟到,迟到1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5分,违规将案件当事人带入办公区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司法警察接到处警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迟到1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5分。
4、相关接待接访无记录扣相关责任人员1分。
5、上述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处置不当造成上访缠诉的每次扣除责任人10分,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发生事故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不经批准,在办公室接访或办案的(含开庭)一次扣5分。
7、上述规定由本院立案庭负责考评。按每分值10元纳入月岗位责任制考评及兑现。
八、本院启用智能门禁系统,实行刷卡进出办公区;如智能卡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院办公室,并补交办卡费20元,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原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未尽事宜,由院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十、此规定由院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解释。
十一、本制度于二OO九年十月九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法院
干 警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为进一步增强法官职业责任感,树立法官公正司法形象,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院制服管理、着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法官、法警制服是审判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二、法院制服包括法官袍、佩戴胸徽式春秋装、夏装、冬装等系列法官制服和法警服(含皮鞋、皮带、领带、领夹)。
三、法官袍的配发对象为法官,即依法任命的审判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穿着法官袍。
佩戴胸徽式春秋装、夏装、冬装等系列制服配发对象为法官、书记员及本院决定应配发的人员。
法警服的配发对象为法警。
四、在上班、开庭审理案件、执行公务、集体出席会议及外出参加其他与职务相关的公务活动时,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着法官服或法警服。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着法官制服、警服时注意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和衬衣下摆外露,不准戴袖套,不准佩戴任何首饰。
2、着制服时应佩戴领带(法官着春秋装佩戴灰色领带,着夏装佩戴红色领带),着法官制服开庭或执行公务时佩戴大徽章,其他时间佩戴小徽章。
3、不得将不同季节的法官服、警服与便装混穿。
4、着制服时应穿黑色制式皮鞋,佩戴配发的皮带。
5、在审判大楼上班(开庭审理案件除外),着装时应同时佩戴上岗证。
6、着装换季日分别为:
①着夏装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
②着春秋装、冬装时间为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五、统一配发的制服和徽章等不得借、赠他人,不得买卖。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应当交回徽章。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放制服。
六、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制服、徽章。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的,由个人负担购买费用。如因遗失制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因特殊情况不能着装的,应经院政工室批准。
八、严禁着制服到经营性娱乐休闲场所消费,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本规定纳入院《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违反本规定,应着装而不着装,每次扣直接责任人20元,扣责任人所在庭室2分;着装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10元,扣直接责任人所在庭室1分。
十、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月九日起执行。本院以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