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规范我院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沈阳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采购的原则

    1、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3、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资金的原则;

    二、统一采购的范围

    1、货物类(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采购限额为单项 1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2、工程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限额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3、服务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采购限额为预算金额 1万元以上。

    上述物品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等形式进行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由计财装备处负责采购。

    三、统一采购的程序和方法

    1、申请采购部门填写采购项目申请表,由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科科长审核,审核后报计财装备处处长审批,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审批后报装备科统一采购,对所需物品尽量做到按种类填写并注明采购理由。需更新设备的,原设备送交实物管理部门(办公室),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待财政局统一办理报废手续。各申请采购的部门领导要认真把关,避免重复购买,防止浪费。

    2、计财装备处根据申请项目表所填写的物品按预算金额和标准进行采购,采购时采购人员不少于两人,选购物品必须做到货比三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把价格关。

    3、采购人员要及时将采购的物品入库,交与仓库保管员验收后,由申请采购部门到仓库保管员处领取,确保物品的数量、质量与申请采购的物品相符,由申请采购部门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

    4、采购特殊物品(如柴油、大型设备等)必须由供应商、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需要供应商安装的,要在安装调试后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方可在验收单上签字。

    5、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须由主管工程的部门与计财装备处从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施工单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我院申请采购的部门每年初要作好预算,按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初预算没有安排的,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政府采购的,需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7、各申请部门在申请采购时,需有计划统筹安排,原则上每月10日前对所需购买物品填写好申请采购单报计财装备处。

    8、实际工作中,如需购买特殊用途的物品或单一来源方式购买渠道的,可由使用物品的部门与计财装备处协同办理。

    9、负责工程的部门,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统一采购结算方法

    采购的结算,由计财装备处按审核批准的购物申请表、申请采购部门的验收单、供应商的发货票或审计报告书等统一结算。

    五、有关统一采购的要求

    1、计财装备处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院里的要求,保证时间,保证质量,完成好采购任务。

    2、购买物品中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增加采购数量、提高采购标准;工程建筑中,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

    3、采购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佣金,如合同中明确规定给予折扣的,其折扣款应上交院财务科;对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4、各申请采购部门对采购合同等相关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对已履行完毕的采购合同等相关的采购文件于15日之内送交计财装备处,由计财装备处统一归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院有关统一采购的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