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的范围及数额
精品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即本年度审结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上年度本院一审审结后上诉省法院予以维持的案件),在刑事、民商、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中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对同类案件的审判、执行起着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案件。
每年评选精品案10件。
二、评选条件
(一)审判程序合法。必须做到全面执行程序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认证并符合诉讼规定的证据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办结案件。民事调解的案件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充分发挥了作用。
(二)实体裁判公正。必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即:通过开庭审理查清的事实必须具体明确,并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确定的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明确,裁判公正、正确。
(三)裁判文书规范。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充分,认证说理透彻,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文中能够体现法律文书改革的要求,完整、真实的反映整个诉讼活动。裁判文书层次分明、用词恰当,语言精炼。
裁判文书之外的其它法律文书,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求,准确无误。
(四)裁判体现创新。对于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需运用法理精神和先进的司法理念,结合实际精心审理的案件。
(五)社会效果良好。裁判结果要具有既判力和稳定性,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可参加精品案的评选活动。
三、评选程序
精品案的评选程序:自荐、推荐、评定和审定。
由审判(执行)人员自荐1件符合评选标准的案件,参加所在审判庭(局)的评选活动。参选案件要有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主审法官简介;(2)案件名称;(3)简要案情;(4)判案理由和定案结论;(5)参选精品案的理由。
各个审判庭(局)根据本单位的评选情况,推荐1—3件精品案例,参加精品案评选。参评的精品案件,所在单位要有书面报告,写明推荐理由和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连同卷宗一起报院评定小组。每年的参评案件上报时间截止新一年的1月15日。
院评定小组成员由研究室和教育处组成。
由评定小组初审(程序审)后,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定,并提出书面评定意见。
院审判委员会行使最终审定权,产生10件精品案件。
四、奖励机制
凡被评为精品案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均给予奖励和表彰。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精品案例,拓展审判效果,树立法官良好形象。
200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