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诉案件的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推规范公诉案件量刑程序。
该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对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重要酌定量刑情节均已查清。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定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轻重的各种证据,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所、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
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于罪行较轻、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羁押期限可能超过所应判处刑罚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载明审查查明的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刑罚程度、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相对明确的幅度。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于社会敏感度高、特别重大、复杂、争议较大以及被害人、当事人亲属反应强烈的特殊案件,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等概括性建议。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和理由。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虽然认罪,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不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副本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被告人有权就量刑问题进行辩护。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相对分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后调查其他量刑事实和证据;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检察人员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量刑事实的调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对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难以区分的,可以一并调查;
在调查其他量刑时,审判人员可以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控辩双方不再重复举证、质证。
控辩双方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制作量刑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对于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一般使用优势证据标准;对于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量刑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
检察人员认为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提出补充侦查的;
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导致原量刑建议需要调整,提出修正量刑建议的。
在法庭辩论阶段,发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也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裁判文书中的量刑说理部分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建议、意见及其理由;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不能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
该院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推规范公诉案件量刑程序,使刑事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化、使量刑规范化在阳光下操作,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司法公正。(吴云 陈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