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服务规则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9/29 12:00

  第一条 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是本院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工作平台。

   第二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本平台社会公众服务区查看法院信息、观看庭审直播、申请网上调解、查阅诉讼指南、查找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下载诉讼文书格式等,并可将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提交“在线咨询”栏目进行解答。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平台当事人服务区进行网上立案、证据交换、文书送达、递交材料、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委托鉴定、判后答疑、缴费查询、阅档预约、网上信访等诉讼活动。

   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服务密码登录本平台提交诉讼材料或进行诉讼活动(包括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有关诉讼材料,发表质证意见,申请判后答疑等),与当事人本人到我院进行同类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通过服务密码登录本平台,查看或下载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等),与我院将有关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查看的时间,即为上述诉讼材料送达的时间。当事人如需书面材料,可另行与法官联系获取。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以及当事人通过本平台提交或发送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或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平台有权删除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予以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登录本平台须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违反前述规定的,本平台不答复、不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联系法官、判后答疑、阅档预约及其他事项,须留下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并保证联系方式持续畅通。

   第九条 本平台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技术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技术部门反映(联系电话:34254567-4042),案件情况请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联系电话:34254567转):

   (一)本院网站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平台因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作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条 社会公众及当事人点击“我接受”按钮,即表明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