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水平,根据县委《县级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和上级法院关于法官工作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干部管理职权,由本院负责考核的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适用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及方法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全面,注重实绩。已完成工作的总量为基本依据,突出工作的实际效果,全面反映干警的德、能、勤、绩情况。
(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向全院干警公开,接受全院干警监督。
(三)以岗定责,分类考核。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对审判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中层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分类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分、奖惩加减分组成。
第三章 目标制定
第五条 目标考核的内容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在年初统一制定下达。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六条 审判业务岗位工作目标由公共目标、业务目标两部分组成。
(一)公共目标。为全院所有法官和工作人员均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政治思想、行政综合任务、司法廉洁情况、贯彻落实制度和要求情况等。总分为30分。
(二)业务目标。考核审判业务人员完成审判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社会评价、信访情况等方面。总分为70分。
第七条 司法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目标由公共目标、岗位目标构成。
(一)公共目标。为全院所有法官和工作人员均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政治思想、行政综合任务、司法廉洁情况、贯彻落实制度和要求情况等。总分为30分。
(二)岗位目标。考核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总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效果等方面。本项目标考核得分通过各类测评确定,总分为70分。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八条 绩效考核总得分由年度目标考评基本得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组成。
第九条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本人承办案件得分60%+参与合议庭得分10%+公共目标考核得分3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条 书记员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办理案件得分70%+公共目标考核得分3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管理岗位普通干部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公共目标考核得分30%+全院民主测评得分20%+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30%+院领导评价得分2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二条 审判业务岗位中层正职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本人办理案件情况得分30%+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得分的60%+院领导评价得分1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三条 审判业务岗位中层副职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本人办理案件情况得分70%+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得分的20%+院领导评价得分1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管理岗位中层正职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得分70%+院领导评价得分3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管理岗位中层副职绩效考核计分公式
总得分=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得分的50%+本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20%+院领导评价得分30%+奖励得分-扣分
第十六条 审判业务岗位案件得分情况由办理案件数量和案件质效量化考核组成。其中,案件数量分值占60%,案件质效分值占40%。
案件质效评估考核办法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目标考核实行扣分制,没有扣分的,该项为满分。
公共目标考核办法有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奖励加分
1、受到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表彰的,每项(次)加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省法院表彰的,每项(次)加4分。
3、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次)加3分。
4、受到市委政法委、市法院表彰的,每项(次)加2分。
5、受到市委部门、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项(次)加1分。
6、工作经验在全省、全市、全县交流推广的,每项(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7、撰写的调研文章、法律文书、案例分析被中央、省级刊物刊发的,分别加3分、2分。
8、宣传稿件被中央、省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分别加2分、1分,其中被《人民日报》、《四川日报》、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刊物或媒体采用的再加1分。
9、受到表彰、推广的工作为两人共同完成的,牵头完成的加该项加分的60%,配合开展工作的加该项加分的40%;为三个或三个以上人员共同完成的,牵头完成的加该项加分的50%,其余配合开展工作的平均分配该项加分的50%。
第十九条 扣分情况
1、被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批评意见或提案案件并督办的每件扣2分。该项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2、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明确有问题的,按曝光媒体的级别,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扣有关责任人6分、4分、2分、1分。该项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3、司法公正、审判作风方面扣分:被群众反映且经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4分;虽无法查证,但被多名群众多次反映的,视情况扣相关责任人1-2分。该项考核由纪检组和监察室共同负责。
4、因执法不当引发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激化事件,经查明确有问题的,出现一起扣3分。该项考核由监察室负责。
5、受到省委、省级各部门通报批评的,一项(次)扣4分。
6、受到省法院、市级部门、县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一项(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7、受到本院通报批评的,一项(次)扣1分。
8、不贯彻落实党组要求,或敷衍了事完成任务不好,受到批评的,一项(次)扣0.5分。
9、因履行职责不当,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元范围内的,每一件(次)扣1分;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每一件(次)扣2分。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多次受到表彰奖励或多次受到批评与处罚,按最高级别加扣分;荣获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分为若干等级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一)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等有关事项。
(二)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目标办),主任由政治处主任兼任,政治处、办公室、审管办、监察室等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按考核细则规定,计算出考核成绩报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目标管理所确定的工作任务由干警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任务结束后,由干警所在部门统计后向目标办申报,目标办根据考核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目标办在考核、核实干警工作绩效的过程中,应当与干警个人的见面,听取干警的意见。
(四)绩效考核结果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院干警公布。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评价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年度先进个人及公务员考核等次从得分较高的法官和其他人员中产生,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推荐其他先进模范及提拔重用、岗位交流和外出学习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含立案调解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红格人民法庭、渔门人民法庭、共和人民法庭。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法警大队。
审判监督庭的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