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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近年来法院司 法改革的重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 务公开,努力打造审判权执行权的阳光运作机制,不断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2010年,该院入选全国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司法公开 的主要意义可以归结为四点。其一,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权力不受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造成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司法公开 运行,即可以使司法权的行使置于当事人、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在针对司法权的各种监督方法中,通过司法公开的监督无疑是最有效的。其二,赋予司法以公正 的外观,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开本身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乃是权力行使公正性的外在表现。在司法实行暗箱操作的 情形下,无论司法权行使的结果如何,都会引起当事人尤其是承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对于司法的怀疑、不满,也很难避免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疑虑。通过公开司 法,可以在很大程度吸收或消除当事人对司法的怀疑和不满,化解公众的疑虑。其三,促进法官素质的提升和工作作风的改善。在公开透明的司法运行模式下,法官 队伍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直接面对公众的审视和评判,司法活动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和质疑。这有利于促使法官努力加强自身素质,提醒法官勤勉敬 业、谨言慎行。最后,为司法改革的深化做好准备。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要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需要深层次的体制改革。稳妥而有效的改革应当遵循“从技术到 制度”的路径,在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却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比如,在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以后,民意就可 以得到更加充分而客观的呈现;司法公开后出现的问题以及公开本身遭遇的障碍也会暴露出体制存在的弊端;司法公开推进到一定的程度必然需要制度层面的跟进。 总之,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只是解决了“为何公开”的问题,而“如何公开”则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杭州中院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如下几方面的经验和启示: 第 一,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以确保司法公开的规范、有效和持久。司法公开是由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各种保障措施等构成的制度体系。杭州中 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厘清和总结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在此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和安排,补充、完善、优化司法公开工作的内容、载体和流 程,进而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 第二,推动司法公开应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和实质公开纵深发展。要让司法公开真正成 为推进司法工作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利器”,就必须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杭州中院实行的司法公开,涵盖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和 各个环节,如将立案公开、审判公开、监督公开、内部公开、信息公开以及其他的创新整合起来,体现了公开的全面性、全程性和实质性。 第 三,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应当从细节做起,并尽量提供各方面的条件保障。司法公开是信息传递、发布和交流的过程,既需要方法和技术的配套,也需要一定的软件和 硬件的支持。在这一点上,杭州中院是狠下了工夫的。如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张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风险告知》等规定,告知诉讼常识,提示诉讼风 险,指导当事人依法开展诉讼活动;推行导诉制度,开通运行“96345”立案咨询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增设电子触摸屏、视频影像等宣传引导设施等等。 这些举措在体现司法便民的同时,也实实在在体现了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应当看到,我国司法权威制度保障不足,以及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 提高而职业保障相对不足的现实,同时考虑到民众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不信任司法的心理,以及司法逻辑和大众逻辑之间注定存在的冲突,一旦推行全面、全程和实质 的司法公开,确实可能给法院和法官造成较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大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这一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而要切实推进司法公 开,就必须做好面对这种压力的思想准备。不过,不应过分夸大这种压力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应当看到,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这种可能产生负面效果的压力会逐渐 减轻。首先,整体上来说,民意对司法的压力是一种促进司法公正的力量,偶尔的民意左右司法的情形不足以否定民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其次,民众对 于司法的不信任心理,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以往司法的不公开和不透明造成的。相信,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这种心理将会得到化解。再者,民众的观念和意识并非一 成不变的。法院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民意单方面作用于司法的关系,而是彼此影响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民意以其压力会影响法院司法,另一方面法院也通过 司法影响着民意。司法公开和透明,可以让民众更加清楚和直接地了解司法的过程、规律和特点,可以更加有效地向民众传达现代的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促成民众 对于司法的基于理解的信任。换言之,阳光下的司法,将会形成司法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