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阳光司法 以公开促公信
提供者:4024028478
发布时间:2013/12/17 12:00

 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王胜俊院长作的题为《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令我们深受启发,感受颇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公正,就是公开的正义。就司法工作而言,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可言,司法公信更无从谈起。能否 让正义得到全程见证,实现正义的方式是否透明合法,其重要性不亚于结果公正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的透明度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

  当前,司法公信力成为制约工作科学发展比较突出的问题。坦率地说,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形式公开、选择性公开的现象。近年来,各地法 院都在进行“公开”运动,文书上网、庭审直播、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多样的公开举措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的社会效应,促进了司法的透明公正。但是不可否认,在 一些地方,司法公开还不够彻底和全面,人民法院除了要坚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曝光执行老赖、开展法院开放日等等,还要将广大群众真正想要知悉的依法应当公 开的实质内容给予公开。如果抱着“躲猫猫”式的不真诚、不自信、不露短的公开心态,必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由此可见,司法公开不是作秀,不能走形式、 走过场。真正的公开不能只公开经过美化的事项,既然公开就要“素面朝天”,对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需要的事项“一揽子”公开。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在监督 与批评中进步,让公信在信赖和尊重中升华。

  对于司法公开,个别人认为离自己很遥远。其实每个法院干警都是推进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的涓涓细流,人人参与,全员重视才能汇流成河,惠及民 生,树立公信。可以说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好坏,成效几何,最关键在于作为现实参与者的法官们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认知程度和实践广度。公开透明对法院来 说,就是最好的监督,它不仅能让法官“耳聪目明”,而且能够使法院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改进作风。关起门来办案的时代一去不返,现在是网络时代、信息 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更加迫切,对司法的关注更加贴近,可以说是在拿着“放大镜”关注案件、关注司法。司法作风、审判质量等既是老百姓看得到的“司 法公正”,更是法官素养的集中体现。在这样一个“微距”司法,“放大”关注的信息时代,法官办案必须敞开门来欢迎群众监督,晒到网上接受媒体品评,让群众 对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每个法官都是法院形象代表者,司法公开的实践者,司法公信的维护者,要始终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投入到工作中去,确 保司法服务始终走在公开规范、科学发展的阳关大道上。

  司法公开并非新鲜事物,古希腊、罗马的司法活动经常在广场进行;中国古代审判案件时,衙门口也是敞开的,百姓可以任意旁听,并无繁杂程序,众目 睽睽之下,通过过堂问审,真相水落石出,百姓拍手称赞,在此,司法公开以最原始的方式发挥了巨大作用。现代社会,法院应与时俱进,大力推进公开、公正、公 信的阳光司法模式,加强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增强司法的公信力。首先,深化公开内容,促进司法与当事人互动。以裁判文书为例,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 结果,创新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制度,强化裁判文书论证说理,增强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打个明白官司;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司法与社会公众互动。充分发 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判后释明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法院司法民主、公开、公信的有力体现;三是畅 通媒体监督,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特别是针对敏感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 况,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允许媒体机构查阅。同时,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在判决书上公开,避免因信息不明导致媒体监督偏离方 向,实现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透明度决定公信度,坦诚度决定和谐度。在信息开放、媒体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司法公开代表的是一种自信和力量,更是一种勇 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每一个法院,每一名法官,都应当有这样的自信,有这样的力量,有这样的担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 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作者: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