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司法工程的阳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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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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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高院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咨询会现场。王华卫摄

  

  朱学勤曾用“黑暗如磐,一灯如豆,在思想的隧道中单兵掘进”来说顾准和他所处的那个年代。那灯光射程渐远,而至阳光普照。

  正强力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单兵掘进。每一砖一瓦的搭建、每一制度的设计、每一实践的推进,都要深入全省上下调研,征询大小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脚踏实地,不激不随。不仅预备回答“十万个为什么”,还追问上“十万个怎么样”。

  8月25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带队参加“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这是该院第三次专家意见征询会。10位浙江法学名家作为受聘“智囊团”,每年至少一次这样封闭式共商浙江法院发展大计。

  8月30日,浙江高院副院长朱深远带队走访省律协,主题“阳光司法”。自2009年齐奇打破25年惯例主动走访省律协,每年至少一次法官与律师的大型良性互动深入进行。

  学院派高瞻远瞩,律师界精细入微,各有千秋。正如太阳核反应“燃烧”时发出的光,这朝野互动,满是智慧之光、民主之光。

  高瞻远瞩

  全球首开“司法透明指数”先河

  “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对全省三级法院而言,既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承诺书,又是一份阳光司法的责任状。”

  齐奇铿锵有力的话让浙江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牛太升感到浙江法院又一春来了。他作为浙江高院咨询专家,长期关注法院发展:“现在我们的阳光司法进入理论研究和制度实施和定型推进的新阶段。”

  就其难点,牛太升认为:“公众对于案件材料的解读能力有限: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辩护人,因着利害关系解读起来有视角上的偏差;一般民众对司法实质问题缺乏知识、能力上的手段,所以公开了的司法不一定能得到客观、如实的社会评价和判断,无法达到阳光司法追求的目的。”

  他建议,法院牵头整合社会资源创造案件评议平台,主动选取公案、难案、疑案进行评议,并将能公开的评议结果公开。“通过解读可以向法院内部提供办案意见,向社会宣传解读结果。典型案例还可以进入法官培训、院校教学。”

  浙江大学法学教授钱弘道还记得齐奇在“两会”上说的“阳光是防腐剂”。正在给政府机构设计“阳光指数”的他“突发异想”:是否可以设计一个“司 法透明指数”?“对浙江各级法院进行考核,给法院在公开信息方面施压。如果做出来,在国际上也是创新。包括门户网站,高院制定统一标准,使之确实变成司法 与民众沟通的桥梁。”

  门户网站也是齐奇关注点,对于更新不快的法院网站,他常质问:“为什么向省高院报送信息积极,上网却不主动?”

  浙江大学法学教授翁晓斌认为:“公开应该更多建立在透明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参与更多司法环节,比如分案的透明,告知义务的透明等。”

  这得到很多专家的附和。浙江工商大学的谭世贵教授特别提出,被害人诉讼参与度不够,法庭审理中没有最后陈述权,二审时不通知被害人出庭,不送达裁判文书等,“现在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很多被害人不断上诉、上访,就是因为他们的权利没有被很好地保护。”

  高瞻远瞩形而上的不仅是这些学院派。

  从事律师行业18年的朱卫红对于朱深远等众高级法官的主动造访忍不住抒情:“搁在10年前是无法想象的,既没有这样的理念,更没有今天的平台。 这几年,我最真切的感受是法院系统对司法公开越来越重视。”他提议,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首先要是完整的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主张,无论是否采 信,都要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不能过于笼统、公式化。”

  省律协副会长沈田丰对法院信息化建设非常感兴趣,这些可都是对社会公众价值很大的信息,公司和个人是否有涉诉情况,对于投资交易至关重要。“能否像香港一样,律所和法院统一签订保密协议,律师就能查询所有信息库内容?哪怕付费,律所也愿意。”

  浙江高院执行局徐亚农忍不住给他提供了“免费信息”:现在,浙江所有三个月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老赖”都是上网公布的,在信用浙江网“一键查询”。

  “律师是浙江法院阳光司法的见证者、亲历者、监督者和促进者,对阳光司法现状也最清楚,对下一步的难点重点在哪里最有感受。今天,还想听听你们的所见所思所想。”座谈会中途,朱深远再次追问。

  又受鼓励,郑金都律师说到三点心目中的阳光司法:一是要提高刑事案件的开庭率,“二审很少开庭,而开庭却让当事人有个说理的机会。”二是提高当 庭宣判率,“这才可以真正看出法官的专业水平。”三是对于来信来访,无论是否有理,给他们一个说法,“让他们看出当事人的负责。”

  朱卫红也明白法官一行“不是要听好话的”,回想10多年前,那法官办案真叫办案;现在要防止那些成长起来的资深法官“做案子”,否则要带坏身边年轻人。

  律师李根美和张晟杰则从基层法院现实压力出发,要考虑阳光司法好制度的执行力问题,“否则,法官专业水平达不到,好制度也会流于形式。”

  细致入微

  调查令一式三联还是四联

  随着浙江高院“阳光司法”专题研讨带到座谈会上的,还有三个正在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实施调查令制度。

  从法言法语的表述、法官自由裁量的约束到标点符号的运用,学者和律师们都“明察秋毫”,丝毫没有怠懈,让这些已经标注第三稿、第四稿的文件一句一读“过堂受审”。

  对于应该上网的裁判文书,谭世贵提出,规定里要将减刑、假释的裁定单独列出来,而不能放在兜底条款里。“这也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实体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于世忠则认为,只对裁判文书上网造成不良影响而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才追究责任,“对于不及时上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如何,没有规定。”

  “案件进展网上查询对于老百姓来说是非常大的好事,我们要把这好事做好,善事做善。”朱卫红说,既然“当事人可以凭法院提供的密码查询案件”, 为什么不可以把密码告诉代理人?“现在很多当事人都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这引起不少律师的共鸣,“有些当事人从始至终都不出现,特别是涉外当事人。”

  引起一众律师强烈关注的,还有调查令规定。

  张晟杰说:“刚收到征求意见稿,我由衷地激动。取证难是律师一直无法解决的老大难,把调查令定性为司法权的延伸,这是对律师队伍的信任,也是浙 江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重要突破口。”基于此,他建议对于持令人未按规定使用调查令的,要更明确罚则,法院可以向律协发出惩戒建议,律协加强行业规则。 “这是难得的权利,我们要好好用,不能随意践踏。”

  胡祥甫建议,扩大对调查令申请主体,“这里写着当事人,能否把代理律师也写进去?”还建议将“调查令一式三联”改成一式四联,这样律师手里也可保留一份存档。

  “这也是对律师劳动的认可,便于向当事人有交代。”任旭荣说。

  姜丛华说:“法院签发调查令在实践中已在用了,能否签发,我个人感觉没有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能不能根据法院实践经验,在哪些情形下不能签发,列出几条来。”

  李根美则提议,对于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能不能列明救济途径。同样需要救济的还有,当律师未按规定使用调查令,或者未按规定交还调查令的,“丧失在该案审理中再次申请调查令的资格”,这应该是对持令律师的惩罚,当事人不能因此丧失资格。

  她还提到调查令管理中一个更为“法理”的问题:文件规定,持令人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连同调查令,于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法院。“这个证据是全部提交还是部分提交?本来当事人有权只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利于自己的就不交。”

  良性互动

  漫长法治路上的自我挑战和转型

  好事做好,善事做善,向来都是漫长的旅途。浙江高院的法官们凝神听着,认真记着,偶尔还小声讨论着。

  负责起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室主任魏新璋告诉记者,现场不仅有速录,还有录音,要把这些智囊团带来的“异见”好好消化,以便完善相关制度。对于调查令一式四联等非原则性问题,研究室现场拍板采纳。

  更重要的那些高瞻远瞩的超前理念,法官们一致认为,这才是“外脑”带给我们的新鲜空气,是浙江法院努力追求的方向所在。

  表达着“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朱深远说,他欣赏专家学者的睿智深刻,律师的认真、直白、精细。“这些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我们不是没有风险, 没有担忧。但阳光司法是全省上下明确推进的重点工程,一方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更多的则是法院法官自我加压、自我挑战以及自我转型。”

  “这几年的法律框架已经有了,依法治国的大厦已建立,如何把法律执行好还是任重道远。现实有些不理想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揪心,但绝大多数 的法官、律师对法律都是有信仰的,我们也想办法通过制度的探索、理论的探索,利用司法实践,功不唐捐,在晴朗天空下为共和国的法治尽心尽力。”

  事情的发生需要时间,要有耐性。场内庙堂上下沉浸其中。

  浙江省律协会长章靖忠不禁叹出:“人间正道是沧桑,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会光刚进入政法系统不久,他坚持要全程参加座谈会,给出两个“最好”的评价:“法院务实、开明的作风在政法系统做得最好,改革创新走在全国法院前列。”表示将全力支持“站在矛盾焦点、处于风口浪尖却始终坚持法律底线”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