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方案与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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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01 12:00
七、“部门管理系统”针对各业务科室、护理单元进行日常管理、决策分析的需要设计,

4.1.   总体规划

4.1.1.   送达渠道

从国内外情况看,电子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电子邮件,二是网上签收(浏览或下载),三是手机客户端签收,四是数字签名。国内目前没有可靠的数字签名系统,只能采取前三种模式。

①电子邮件送达模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目前采用的是电子邮件送达模式。基本操作流程:(1)当事人到法院进行立案时,根据意愿填写《龙华法院电子送达确认书》,同意选择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留下电子邮箱、手机号及微信号。(2)当案件进入送达环节时,办案系统将自动生成带有防伪二维码的诉讼文书,再由办案人员将文书扫描入审判管理系统中,随后转由专门的电子送达审核人从系统导出并生成正式的PDF文件,最后通过法院专门邮箱发送至当事人电子邮箱中,完成诉讼文书发送操作。海口龙华区法院电子送达机制采用四重措施保证诉讼文书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是通过便民诉讼短信服务平台向其发送电子送达通知短信,提醒其及时查收诉讼文书。如果其有微信号,还可通过“微诉讼”服务平台向其发送微信通知。二是与当事人约定,其收到诉讼文书后需将“已读回执”反馈至法院的电子邮箱中,再由电子送达审核人负责接收并归档。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回复“已读回执”,那么法院将采用普通的文书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从而确保了诉讼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四是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可以通过扫描其中的防伪二维码获取防伪信息,并依据提示与文书防伪系统进行交互校验,实现对文书真实性的判别。

②手机客户端模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9月开始,在知识产权庭试点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通过手机和客户端,向当事人或代理人送达法院文书的方式。试行伊始,该院出台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统一安排由立案庭、知识产权庭负责电子文书准备、签收、送达等具体工作;由行装处负责配备送达专用电脑、打印机、外网网络等硬件设备;由法警队负责电子传票持有人的身份审核;由审管办负责全面统筹。在立案环节,重庆一中院引导当事人主动签署《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其法律效力与纸质方式完全一致,并重点强调电子送达便捷、高效的特点。在审判环节,该院给当事人发放电子送达操作说明,细致讲解电子送达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可度与选择率。在电子文书通过送达系统发送后,均由送达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实时跟踪,询问当事人是否已收到短信验证码和成功下载文书,提醒当事人应 当注意的流程节点和诉讼权利,并及时帮助解决在操作中遇见的问题与困难。送达成功后,由送达人员及时下载送达回证并打印附卷完善送达手续。该院还针对诸如当事人无法收取验证码、验证码有误而无法登录系统、电子文书格式设计等技术缺陷,认真做好记录向软件开发机构反馈,促进送达技术不断完善,做到软件持续升级。

③网上签收模式。成都高新区法院采用的是网上签收模式。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时,可签订电子送达协议书。案件的被告方,在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时,也可签订收电子送达协议书。当事人签字同意后,软件一个随机产生的专用密码,并通知短信告知当事人。法官在写好诉讼文书后,会通过摆渡系统半小时内上传至电子送达系统,并通过短信通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已可供查阅。当事人可通过唯一的查询密码(与现有的案件密码不同),进行签收。诉讼文书下载和浏览的电子痕迹,也将通过摆渡系统,及时显示在办案系统上。法官看到这些记录后,可马上联系当事人电话确认。在电子送达的案子开庭时,法院还会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收到了电子送达的所有诉讼文书。

三种电子送达方式比较

序号

模式

优点

缺点

1

电子邮件模式

简单、快捷

(1)无法针对送达记录一对一回复确认(回复时需输入送到记录号才能确认,用户操作麻烦)

(2)删除后无法再次查询,验收(需要第三方系统验证)。

(3)为防止受送达人修改,必须转换为PDF

2

网上签收模式

(1)可通过电脑、手机、微信平台访问外网进行签收。

(2)可一对一确认,准确识别浏览、下载时间。

(3)受送达人不能修改,可多次查询。

(4)可通过短信、当事人密码多重验证身份

(1)无第三方验证(送达签收平台需要要有权威性并经受送达人确认)

(2)网站开发需要考虑兼容各类浏览器

(3)需要生成当事人的查询密码(最好全系统唯一),电脑、手机、微信平台访问

3

手机客户端

(1)可通过手机识别身份,快速登录、签收

(2)可直接向手机发送信息

(1)需下载手机客户端,麻烦

(2)手机

考虑到电子邮件送达方式无法针对送达记录一对一回复确认(回复时需输入送到记录号才能确认,用户操作麻烦。如果直接用邮件系统的回复功能,只能通过邮箱地址和回复标题识别,如果向同一个邮箱绑定有多个案件且送达的文件标题相同,则无法处理)、删除后无法再次查询,不能防止受送达人反悔、修改等原因,我们建议全部采用网上签收模式。即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进行提醒(包括登录地址),但签收时统一访问外网服务平台,并由外网服务平台记录浏览(下载)时间作为送达确认时间。优点是:(1)可通过电脑、手机、微信平台访问外网进行签收。(2)可一对一确认,准确识别浏览、下载时间。(3)受送达人不能修改,可多次查询。(4)可通过短信、当事人密码多重验证身份。

4.1.2.   送达对象

按照全市电子送达方案(征求意见稿),电子送达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二是案件当事人(原告、被告)。

考虑到律师的电脑、网络应用水平更高,使用电子送达系统比较频繁,同时通过一般的手机、微机不能下载、浏览PDF、WORD等格式文件,建议参照天津第一中级法院的模式,建立律师在线服务平台(参见3.5相关章节),律师不仅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签收、下载司法文书,而且可查看案件进展、裁判文书、庭审视频,甚至还可增加联系法官、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业务流程,不仅有效解决电子送达问题,而且可极大方便律师工作,扩宽外部监督渠道(除当事人监督外,增加律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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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使用电脑及互联网应用的水平有高有低,电子送达平台应按照简便操作的原则设计。一是提供电脑在线签收、短信提醒签收、微信提醒签收等多种渠道,二是尽量减少用户输入验证,手机用户、微信用户可直接浏览送达内容(网页模式),平台通过签订协议书时认证的手机号、微信号进行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方可浏览。三是建立签收异议处理机制,用户签收后,平台再次告知受达人签收文件的标题、签收时间及异议处理机制。如受送达人有异议,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查询、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平台自动重新发送。四是建立历史查询机制,签收后受送答人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预留的电子邮箱查看送达内容及原始文件。

当事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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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送达组织

从理论上讲,电子送达组织有两种模式,即承办法官送达模式、专门机构送达模式。承办法官送达模式是指主审法官在审判、执行系统中发起电子送达流程,各系统、平台自动发送,并将签收、送达状态反馈到审判、执行系统中。专门机构送达模式法官在审判、执行系统中制定送达计划(包括受送达人、应送达日期),并上传需要送达的文件。真正开始送达流程由专门的机构(传统的法警队)开始、并将送达结果反馈给专门送棕机构送达机构将送达结果登记在审判、执行系统中,供法官查询、应用

从成都、海南、重庆的实践看,国内法院普遍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第二种模式的优点是:(1)与传统的职能分工相同,不加承办法官的工作量。(2)有专门机构来判断文书格式是符合要求,是否签章,证据材料是否清晰等环节,确保送达文书符合相关要求。(3)可根据需要将证据材料、司法文件等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文档。(4)如果电子送达不成功,可立即转入人工送达模式。(5)电子送达平台相对独立,原有在审判、执行系统、邮件系统改造比较小,实施难度小、实施周期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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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平台部署

目前问题是,电子送达的时限要求比较高,国内法院有的是半小时批量执行一次,有的是半天执行一次。而中院数据中心从各法院采集数据每天晚上进行一次,拷贝到外网也是每天晚上进行一次,实时性比较差,需要专门针对电子送达数据中转流程。具体周期待定。

电子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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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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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签订协议书

4.2.1.   设计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87条规定。电子送达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为此,必须签订电子送达同意书。

4.2.2.   签订流程

1)与原告签订电子送达协议书。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时,如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与其签订电子送达协议书,并转交给送达部门

2)与被告签订电子送达协议书。专门送到部门在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时,如当事人同意,可签订收电子送达协议书。

3)录入信息系统。送到部门登录电子送达系统,录当事人的联系信息,包括手机号(必填)、微信号(可填)、电子邮箱(可填)等,以及是否接收电子送达标识。

4)生成当事人查询密码。电子送达系统(阳光司法平台)针对各案件的当事人生成唯一的案件查询密码(与现有的案件密码不同,要能够识别案件和当事人),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当事人。

 

4.3.   制定送达计划

4.3.1.   关键问题

送达计划应当包括案件标识、受送答人标识、送达方式(电子送达、人工送达)、应送到日期、开始送达日期、送达文件名称、送达文件内容或文件地址等。

送达计划主要由承办法官制定。但送达方式也可由专门送达部门确定,以满足电子送达不成功转为人工送达的需要

目前通达海审判执行系统中送达记录中登记的受送达人不规范。一是保留的是文字,未保存受送人的编码或编号,不能根据送达记录中的受送达人反向查找联系电话、地址、邮箱等(因为同一事件当事人可能存在同名同姓情况)。二是未对受达人进行限制,原则上只能选择本案代理律师(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防止发送错误。三是当事人记录中的代理律师未与代理律师的编码关联,不能通过当事人记录中的代理律师反向查找经实名认证后的律师编码及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

4.3.2.   建议方案

   第一、二个问题必须改造原有的审判、执行系统。对于第三个问题,应结合律师认证流程进行处理。初步考虑是律师认证系统在新开发的平台中实现,可采取在法官业务系统或电子送达系统中进行人工挂接的方法。否则,原有系统应增加律师认证功能,并且在当事人记录中应增加律师认证号(唯一识别)等字段及相关的维护功能。

 

4.4.   整理送达文书

4.4.1.   关键问题

据我们了解,目前通达海审判系统中的诉讼文书不规范,不能直接用作电子送达的样本和跨平台使用。一是数据格式多样,包括WORD、EXCEL、WPS、PDF、TXT等类型。二是经过专门软件压缩,只能用专用软件打开。三是文书类型、文书格式基本由法官自定,差异很大。四是需送达的文书不一定齐全(如证据材料扫描件)。

4.4.2.   建议方案

鉴于目前的情况,要规范电子送达文书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改造审判系统、执行系统,并规范法官行为(包括统一文书样式、数据格式,其他诉讼文书或材料能够添加等功能)。二是全部由专职送达机构审核,视情重新扫描或现成主审法官修改。

我们认为,第一种模式的软件改造工程比较大,法官适应时间比较长,短期内难以实现。第二种模式的审核、重新扫描的工作量比较大,长期看效率比较低。比较好的办法是第两种模式结合的方法。具体做法是:(1)全市统一制定各类文书的样式,下发各法院、法官使用。(2)改造现有的审判系统,限制数据格式(统一使用word或wps格式,以便转换成html(网页格式),供手机用户浏览。(3)如果承办法官在审判系统录入文书且样式合格,即可在电子送达系统中转换为相应的标准文书格式(如PDF、WROD),并对送达文书进行统一编号,供电脑用户、邮件用户下载正式文本。(4)如果法官未在审判、执行系统中录入,则可由专门送达部门补充扫描。(5)各类转换、扫描文件一般先保留在本地,送达时再上传到中央、中转、外网服务器。

4.5.   执行送达计划

4.5.1.   关键问题

执行送达计划主要考虑谁来执行、何时执行、失败后处理机制。

4.5.2.   建议方案

综合考虑文件规范、送达方式转换、送达流程监控等问题,建议由各单位的专门送达部门进行,并开发相应的电子送达系统。

具体方案参见

各法院只处理本单位相关的送达流程。

4.6.   电子签收

4.6.1.   电脑签收

用户可登录统一的阳光司法平台、电子送达平台(指定网址),进行签收。登录时,必须输入当事人查询密码,方可登录。也可考虑加上短信验证码验证(双重验证)。

登录后,可查看所有的电子送达记录,浏览送达内容(网页模式)、下载相关附件(审判系统的原格式,word、PDF等)。

平台自动记录首次浏览、下载时间,作为签收时间。并实时更查询、下载界面。

4.6.2.   短信签收

有新的送达记录时,平台自动向当事人发送短信息及签收网址。用户点击网址即可访问签收界面,输入当事人查询密码并验证成功后,即可查看送达内容(网页模式)。

如果是3G手机,则可直接查看该项送达内容(直接通过手机号进行验证身份,为简便当事人操作,不再输入当事人查询密码)。

平台自动记录浏览送达内容时间,作为签收时间。并以短信方式向该手机发送签收确认信息“XXX法院向XX案号XX当事人送达的XXX诉讼文书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短信平台签收,如有如有异议或疑问,可通过宁波市在线服务平台查询或反馈”。

4.6.3.   微信签收

如果当事人预留有微信帐号,平台自动向该微信号发送签收提醒及签收网址。

用户点击“查看全文”按扭,即可查看该项送达内容(网页模式)。直接通过手机号进行验证身份,为简便当事人操作,不再输入当事人查询密码。

平台自动记录浏览送达内容时间,作为签收时间。并以微信方式向该手机发送签收确认信息“XXX法院向XX案号XX当事人送达的XXX诉讼文书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短信平台签收,如有异议或疑问,可通过宁波市在线服务平台查询或反馈”。

 

4.7.   文书查询

4.7.1.   邮件查询

如果当事人预留有电子邮箱,签收完毕后,平台自动将相关附件发送到个人邮箱,供受达到人查询。

4.7.2.   电脑查询

可通过访问在线服务平台查询所有送达记录,进行浏览或下载。

4.7.3.   短信查询

如受送达人手机保留有短信,可再次查询。

4.7.4.   微信查询

如受送达人手机保留有微信,可再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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