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法院:从司法绩效评价到全面绩效管理
提供者:4024028478
发布时间:2013/12/17 12:00

 访谈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晶岚

  动因:工作实际所需

  法周刊:我们了解到,昆都仑区法院是在全国基层法院里较早使用司法绩效综合评价软件系统和全面绩效管理软件系统的,请问这是怎样的两套系统?

  王晶岚:全院干部业绩实行量化考核已历经6个年头。从最早的目标量化考核到通报机制的完善,再到“三级台账”的全面实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8年3月出台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后,全院将案件质量评估与干部的绩效考评有机结合,创新了干部管理的新模式,建立了以法官为主体的干部 业绩档案。

  在这一过程当中,我们既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考核项目和指标如何科学设定、考核数据如何精确积累、考核程序如何公开透明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开发一套能自动生成考核数据的软件,统一考核要素,成为工作实际所需。

  经过不懈努力,2008年年末,我们开发了以审判管理为核心的司法绩效综合评价系统,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的33项指标和全院绩效考评的 78项个性指标有机结合,对审判工作的质效进行全面科学的考量;2009年下半年开发的全面绩效管理系统则将法院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及审判工作的宏观 管理等全部工作纳入系统,将管人、管案、管事相结合,使法院队伍的建设方向始终定位在推动法院工作上,法院队伍的监督管理始终定位在长效机制的建设上。

  法周刊:这两套系统是如何实现对人员的分类管理和监督的?

  王晶岚:司法绩效综合评价系统对审判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审执工作质效进行全面考核,比如综合指标,公正、效率、效果指标以及结案率、发回改判率、 调解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等均可进行评价考核,据此实现了对全院各部门及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进行全面的评定和排序,同时还依各类人员的主要审判工作任 务为不同层面的审判人员确定阶段性的重点考核项目和达标标准,在实践中对审判质效的微观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面绩效管理系统既有对全院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考核功能,又有分层管理的功能,是一个综合性的绩效管理系统,还能够吸纳上述系统的考核结果。对 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的考核完全依托该系统,对审执人员的考核还要将司法绩效评价系统的结果导入该系统,并按照不同类别确定各自所在的权重(审判业 绩权重一般为60%,其他工作任务为40%),最后得出考核结果。系统设定了通用岗位职责和个性岗位职责,综合运用目标指数、日常考核、民主测评、领导推 评等方式,全面实现了机关干部工作效能的管理与考核,使法院审判管理与队伍管理、政务管理融为一体。

  根据系统考核结果,由院考评委员会进行排序,并按月出台管理通报,对各项工作进行梳理、点评和指导,落实奖惩措施;按季度出台考核通报,对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年度进行结果应用,作为提拔任用、调整岗位或降职降级的依据。

  意义:提升管理有利公开

  法周刊:请问该系统的使用对昆都仑区法院有什么意义?

  王晶岚:首先,它有利于解决法院信息管理中的问题。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但仅凭“案件信息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着眼于案件质量综合评价和全面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并通过研究分析指导实践,解决具体问题。

  其次,有利于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决策是管理的中心课题,信息系统是决策的基础。决策的每一步骤都离不开信息,无论是决策目标的确定,还是备选方案的设计与最佳方案的选择,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补充、修正或追踪决策,都必须建立在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资料基础上。

  再次,建立法院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法周刊:今后对这两套系统会有什么探索?有什么打算?

  王晶岚:我们还要继续完善这两套系统,使之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昆都仑区法院的实际。

  另外,我们还有几点建议:一是应建立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这样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特点、规律的岗位目标考核指标,对人民法院 的工作绩效进行考量,以全面推进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协调发展,确保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失为法院管理的一个好方法。

  二是应实现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接。在建立健全法院人员管理目标考核体系的同时,与信息化管理实现有效对接,才能体现出管理带来的效益,展示出信息化给法院管理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使法院的管理工作真正上层次、上台阶。

  三是要努力提高法院全体干警的信息化素质,因为再先进的设备、再好的软件还是要靠人来掌握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