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直单位综合考评办法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6年度市直单位综合考评,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市委发〔2005〕6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2006年度市直单位综合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市直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共计114家,其中综合考评单位71家,非综合考评单位34家,其他单位9家(详见附件一)。
二、考评内容
综合考评由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三部分组成,权重不变,分别为45%、5%和50%(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二、三、四)。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自2006年12月开始,至2007年3月下旬结束,分考评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
四、达标线设置及结果确定
综合考评单位的达标线为82分,根据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未达标末位单位(不满意单位),其中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占15%,先进单位占20%;非综合考评单位的达标线为85分,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其中成绩显著单位和工作先进单位的比例各占15%左右。 综合考评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非综合考评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4项工作中,没有被“一票”否决的; (2)年度内单位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开展综合考评,是市委、市政府在新形势下探索建立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牢固群众观的有效举措。各地各单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开展综合考评的长期性、重要性,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克服各种模糊认识,增强综合考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领导。综合考评事关全市人民群众的参政权利和市直单位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高,尺度严。市考评办要在市考评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周密实施,确保公正公平;各地各单位要把综合考评作为接受监督、查找差距、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的难得机遇,加强领导,积极配合,遵守纪律,正确对待,确保综合考评的顺利、健康进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3、促进发展。综合考评的根本目的,是创一流业绩,让人民满意。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始终坚持为了人民、始终坚持围绕中心、始终坚持搞好结合”的要求,发挥综合考评导向作用,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放思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