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评估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估专家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绩效评估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绩效评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在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绩效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四条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格和职业道德,在评估工作中能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三)熟悉了解机关基本情况和工作特点,熟练掌握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具有独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
(四)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障,能全程参与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估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评估专家候选人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候选人申报的受理,并组织人员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六条 评估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证明(附复印件1份);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复印件1份);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七条 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考评办发给《杭州市绩效评估专家聘任书》,评估专家基本信息录入绩效评估专家库,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由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评估专家聘用期限为2年,聘用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报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提出续聘意见,报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到期未续聘的自行解聘。
第三章 专家的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估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 参与市直单位和区、县(市)工作目标绩效评估;
(二) 参与市直单位创新创优目标绩效评估;
(三) 参与区、县(市)特色创新工作绩效评估;
(四) 参与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绩效评估;
(五) 参与其他专项工作绩效评估。
第十条 在评估活动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评估的目的、原则、内容、标准、条件以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估活动有关的材料;
(二) 对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方法、活动安排、具体实施有建议权;
(三) 在评估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 在评估活动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或评分权;
(五) 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六)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评估活动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全程参加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或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组织的绩效评估活动,服从现场管理,无紧急特殊情况、非经组织者批准不得中途退出;
(二)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估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四)如在评估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反映情况;
(五)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活动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自觉接受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会同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处室在绩效评估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 选取专家时,首先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有效专家,另行选取若干位候补专家,以备递补。
专家选取及使用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如绩效评估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评估活动的需要,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经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直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主要包括:
(一)监督评估专家在从事和参加评估活动时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在评估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三)考查专家评估意见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于在评估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专家,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报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视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由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报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