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区、县(市)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关于对区、县(市)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试行)

市委[2008]22号

2008-12-19 17:33: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条块结合、覆盖全市的综合考评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度开始,对各区、县(市)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现就区、县(市)综合考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一流业绩,让人民满意”为宗旨,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的导向、助推作用,为推动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导向、分类指导。坚持综合考评的战略导向、群众导向、职责导向、绩效导向,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设置考评指标,适当体现地区差异,实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各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整合、优化各类考评资源,精简考评项目,规范考评行为,强化各类考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考评结合、综合评定。综合运用考核与评价两种手段,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并重,对区、县(市)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考核评价。
  (四)简便科学、公正合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吸收市直单位综合考评的成功经验,坚持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建立符合区县(市)特点、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综合考评体系,确保考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考评范围
  考评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13个区、县(市)。
  
四、考评内容
  区、县(市)综合考评包括目标考核、领导考评、社会评价和特色创新等四个维度的内容(详见附件一)。
  (一)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各区、县(市)的发展指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发展指标。具体包括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潜力等三方面的指标(详见附件二)。
  2、工作目标。具体包括一类目标、二类目标和三类目标。
  (1)一类目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区、县(市)的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县(市)以签订责任状形式明确的一些工作任务,需要区、县(市)完成的年度重要工作目标,以及其他专项目标任务。
  (2)二类目标:各区、县(市)提出的本地区年度重大工作目标(确定5—7项,其中1项实施绩效评估)。  
  (3)三类目标:区、县(市)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其他具有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任务,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意见整改和目标组织管理等。
  (二)领导考评。考评内容主要是区、县(市)领导班子的领导力、执行力、协作力、创新力和总体工作业绩。
  (三)社会评价。评价内容主要是区县(市)党委、政府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和社会效果(满意度测评)。
  (四)特色创新。主要是各区、县(市)从当地实际出发,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治民主、行政改革、党的建设等方面实施的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价值的改革与创新举措。
  
五、考评方法
  (一)目标考核
  1、目标制定
  发展指标按照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潜力三个方面设置(具体指标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按照纵向“自己与自己比”,横向“自己与全市总量或平均水平比”,在设置通用指标的基础上,采用部分差别指标和差别权重,反映地区差异、特色和发展重点。
  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与各区、县(市)签订的各类责任状,由各牵头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相关情况送市考评办统一平衡后纳入区、县(市)综合考评〕,结合各区、县(市)上报的本地年度重大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目标的重要程度、完成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确定工作目标值,由市考评办审核、反馈、公示后予以下达。
  发展指标和工作目标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设置。
  2、年终考核
  各区、县(市)对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考核计分标准,对工作目标逐项进行自我评分,并写出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总结送市考评办,由市考评办组织检查考核。纳入区、县(市)综合考评的专项目标参加市考评办统一组织的检查考核或由牵头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送市考评办。发展指标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考核得分。
  初步考核结果,由市考评办进行公示并复审,根据考核得分以及“一票否决 ”等情况,确定目标考核结果。
  3、结果计算
  目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由发展指标考核得分和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两部分相加而成。
  其中,发展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以发展指数和贡献指数加权后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得分。
  工作目标采用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方法进行考核评定并计算得分。
  目标考核得分按65%的权重折算,计入综合考评总分。
  (二)领导考评
  1、考评主体
  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
  2、考评标准
  设置“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量表,以百分制计分法, 分别赋予100、80、60、40、20的分值。
  3、结果计算
  领导考评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按5%的权重折算,计入综合考评总分(详见附件三)。
  (三)社会评价
  1、评价主体
  (1)评价主体分为五个层面:所在区、县(市)的市民代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老干部代表,企业代表,部委办局和街道(乡镇)代表,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村委会代表。各层面权重设置见下表:
  样本来源〔均为所在区、县(市)〕所占权重
  1、市民代表(按照各地情况确定城镇人口与农业人口的比例)40%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老干部代表25%
  44 3、企业代表15%
  4、部委办局和街道(乡镇)代表10%
  5、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村委会代表10%
  合  计100%
  (2)各区、县(市)评价主体的样本量,按照各区、县(市)总人口予以确定。其中,总人口在50万以下的,样本量为800人;总人口在50万—100万的,样本量为1000人;总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样本量为1200人。
  2、评价方法
  社会评价由市考评办组织或委托市绩效评估中心组织,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由所在区、县(市)的评价代表对本区县(市)党委、政府进行满意度测评。问卷调查采取定点发放回收、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政府网站评议等方式组织实施。
  3、评价标准
  量表及分值设置。社会评价设“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 5个量表,分别赋以100、80、60、30、0的分值;另设“不了解”,赋50的分值。
  4、结果计算
  社会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按30%的权重折算,计入综合考评得分(详见附件四)。
  (四)特色创新
  特色创新目标系综合考评的附加项目,按照“自愿申报、立项审核、绩效评估”的原则实施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考评办另行制定。
  当年各区、县(市)工作业绩突出,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经市综合考评委员会确认需要加分的,可在不高于0.5分的幅度内酌情予以加分。
  (五)综合评定
  各区、县(市)综合考评得分为目标考核、领导考评、社会评价、特色创新四项得分相加之和。
  综合考评的等次,按照各区、县(市)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根据试行情况确定优秀、良好的具体名额。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单项奖。
  综合考评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事故4项工作中,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实行降档处理(“一票否决”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五)。综合考评涉及“一票否决”的,由市考评委最终确认。
  上述5项工作中,同时有两项被“一票否决”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确定为末位单位。
  综合考评结果由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在《杭州日报》和“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六、奖惩办法
  综合考评确定为优秀、良好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综合考评当年度有两项“一票否决”或连续2年末位的,该区县(市)党委、政府应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
  
七、信息公开
  为使社会各界对区、县(市)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依托市和区、县(市)两级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综合考评办法、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社会评价意见分析报告、各区县(市)年度工作目标(含社会评价意见整改目标)及完成情况等。
  
八、监督措施
  为确保综合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由纪检监察、公证机构对社会评价表的发放、回收、拆封、统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设立社会评价公开电话,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由市和区、县(市)两级新闻单位对综合考评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强化舆论监督。
  
九、考评时间
  综合考评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至次年3月结束。
  
十、组织实施
  区、县(市)综合考评工作在市综合考评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考评办负责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配合。
  为加强对区、县(市)综合考评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都要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构,负责本地区综合考评工作,并协助市考评办做好区、县(市)综合考评的相关工作。市考评办要加强对各类考核、评比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整合考评资源,规范考评行为,避免多头考评和重复考评。市有关部门要切实遵守有关严格控制各类考核、评比的规定,对已列入综合考评的项目,不得再另行组织专项考核评比;对未列入综合考评的,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各类考核评比。经批准开展的各类考核、评比活动,都要注重日常管理,减少年终集中式检查、考评;确需进行的,应纳入综合考评统一组织的检查考核,以减轻基层负担。
  本办法可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附件: 1、图片
区、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doc

      2、图片区、县(市)发展指标设置、计算方法及解释说明.doc

      3、图片区、县(市)领导考评表及计分办法.doc.doc

      4、图片区、县(市)社会评价表及计分办法.doc

      5、图片区、县(市)综合考评“一票否决”认定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