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青岛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对青岛市各级机关处级及以下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具体考核内容归并为公共目标考核、业务目标考核两部分。
  (一)公共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情况,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情况,公务员廉洁自律情况等。重点考核公务员理论学习、思想素质、工作作风、文明办公、诚信建设、党团群活动、廉洁自律、日常出勤等情况。
  (二)业务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履行职责、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情况等,重点考核公务员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创新成果、突出贡献等。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 廉洁自律。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其它管理制度中,相应情形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发现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其它管理制度中,相应情形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年度中因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或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素质能力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上年度在市级或区市重点目标绩效考核优秀的机关可掌握在20%以内。
  凡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10%。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的考核一年为一个周期,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公共目标完成情况、业务目标阶段进展情况,主要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实时考核与阶段性(周、月、季度、半年)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进行。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应按职务层次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公务员必须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
  (三)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八)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九)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后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影响考核结果较重的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应将年度考核备案材料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考核情况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考核结果作废,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评优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