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一线两带”建设,保证全市上下政令畅通,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重实绩、求实效、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和范围为承担目标任务的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市级双管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职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市委、市政府全年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
(2)全市50个重点建设项目
(3)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招商引资、劳务输出人数及城镇就业人数等;
(4)“三定”方案确定的市级各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及本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
(5)人民群众生活申急需解决的"大事、急事、难事";
(6)与市委、市政府签订了责任书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1)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3)精神文明、信访、市容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目标管理责任制日常工作和市委、市政府及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委员会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市人大、市政协评议情况
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会同市目标办每年确定1一2个类公开进行评议。
(四)市级领导评价情况
第五条 计分办法和总分构成
(一)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千分制量化计分办法(即千分加减法)。总分由职能目标任务分、基础管理分、人大、政协评议分和领导评价分构成。总分构成比例总体为7:2:1。当年列入市人大、市政协评议的部门其总分构成比例为5:2:2:1。
(二)为了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各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市级各部门及双管单位在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上报若干个招商引资项目,经考核,全面完成的,可在目标任务千分制之外额外加分,年终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并计分。
第六条 考核方法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以平时考核记实为主,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人大、政协评议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程度、目标数值和质量、完成时限、实施目标的协作情况及目标任务的努力程度。
(一)职能目标任务的考核由市目标办及市考评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按照自查考核为主,重点检查与抽查为辅的办法进行。
(1)自查考核
市级各部门每季度结束后,填写《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市目标办,市目标办以此为依据进行督查考核。
(2)重点检查和抽查考核
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结果,由市目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民主测评、查验证据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其他目标任务完成结果,由市目标办根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
(1)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落实办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考核。
(2)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纪检委、市综治办、市文明办负责进行考核。
(3)信访、市容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信访局、市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考核。
(4)市委、市政府及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委员会要求考核的其他工作和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目标办考核。
(5)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面的有关问题,市目标办或市目标办委托有关部门查实后,作为对责任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市人大、市政协评议考核,按当年确定的考核类别,分别由人大、政协负责考核评议。
(四)领导评价考核,由市目标办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在担任市级领导的人员中和12个县区对口部门中进行。
第七条 季度结束,市目标办将收集到的有关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
第八条 考核等次
宝鸡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分为先进单位、一等单位、二等单位及三等单位四个等次。
第九条 奖 励
(一)奖励名额、单位和个人
(1)市级部门奖励名额按分类比例确定。其中,先进单位占20%,一等单位占30%,二等单位占30%,三等单位占20%左右。各类之间不得相互挤占。
(2)市级部门整体工作在全省系统评比中为第一、在全国评比中为先进的,当年考核直接列为市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不占同类考核先进名额。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及市政协办公室纳入考核,但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3)先进工作者从当年市级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其名额不超过优秀等次人数的30%(低于1人的按1人推荐)。
(二)奖励的形式和标准
1、荣誉奖
被评为先进、一等、二等单位的市级部门及市级先进工作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在先进单位中评出3——5名实绩突出的市级部门,授予宝鸡市“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2、物质奖
(1)市级部门综合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一等单位、二等单位的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单位内部奖金的发放,依据对个人考核结果拉开等次,不得平均发放)。奖金标准为:先进单位人均奖励1000元,一等单位人均奖励700元,二等单位人均奖励400元,三等单位免奖。
(2)市级先进工作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鼓励市级部门争创全省、全国先进。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奖励5万元;受到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或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4万元;记一等功的奖励3万元;记二等功的奖励2万元;记三等功的奖励1万元。奖励经费原则上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奖励经费
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励经费每年随财政收入的增减幅度相应增减,具体数额由市目标办提出预算,市财政审核后,拨付市目标办管理。
第十一条 处 罚
(一)经综合考核评比,连续三年为三等单位的部门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综合考核评比,当年被评为三等单位,且名列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名列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职500元,副职300元;连续3年名列后三位的,主要领导免职。
(三)被考核部门当年有重大问题的列入末位单位。
(四)目标考核后三位的部门分别从被考核的六个类别中产生,互相不得挤占。
(五)在目标任务实施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扣减相应的得分、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目标任务的考核记分办法附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