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鸡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千分制量化计分办法(千分加减法)。总分由职能目标任务分、基础管理分、人大、政协评议分和领导评价分构成,总分构成总体比例为7:2:1;列入市人大、市政协评议的部门其总分构成比例为5:2:2:1。现就考核计分有关问题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职能目标任务的考核计分
职能目标任务考核分值的确定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为依据进行计分,总分为700分。考核计分办法为:
(一)定量目标得分=考核分值×目标完成率(最高为100%)×难易系数
(二)定性目标得分:完成的记满分,未完成的不记分。
(三)定时目标得分:按时完成的记满分,未按时完成的,每拖后1天扣2分。
完成情况由市级各部门按季度报送市目标办,市目标办根据情况检查考核。
(四)难易系数和目标任务完成率计算方法:
1、难易系数: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建设项目难易系数为1.2。
(2)列入全市总体奋斗目标的工作任务,难易系数为1.1。
(3)其他目标任务难易系数为1.0。
2、目标任务完成率计算公式:
目标任务完成率==(目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
二、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计分
基础管理工作总分为200分,实行倒扣法。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未发生问题的记满分;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发生问题的予以扣分。
(一)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市目标办每季度末按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督办结果进行计分。
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1、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方面发生问题的,每件(人)次扣1分,影响较大的扣3——5分。
2、对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主办单位3分,协办单位2分;未按时完成的,每拖后1天扣主办单位2分,协办单位1分。其中,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主办单位5分,协办单位3分;对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误报的,每件(次)扣4分。
(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市容整治、安全生产等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纪检委、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执法局、市安监局负责考核,每季度未将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由市目标办进行计分。
1、完成了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市容整治、安全生产等工作目标任务(以上述业务的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准),经考核,全面完成的,不加分也不扣分;与目标任务有差距的,每项扣1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
2、列入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内容的,发生一般问题的,每件(次)扣10分;发生重大问题的,每件(次)扣20分。
下列情况属重大问题:
(1)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用人失误。
(2)党员违反党纪法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4)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发生错误行为,违犯党的纪律。
(5)领导班子成员违犯党政纪律受到撤职以上重大处分的,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6)单位或下属单位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且失察、查纠不力,对执法执纪机关工作不积极配合,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的。
(7)单位或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单项任务完成不好,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被市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
(8)因领导不重视造成本部门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9)因工作不力、失误或执行政策法规不到位等原因以及对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安定因素和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20人以上)、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10)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
(12)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13)本单位职工或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六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14)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日常工作,由市目标办考核计分。完成各项任务的,不加分也不扣分;凡未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次)扣3分;未按时办理的,每拖后1天扣2分(扣分最高为15分)。
三、市人大、市政协评议情况的计分
总分为各占100分。评议为先进单位的不加分也不扣分,评议为一等单位的扣10分,二等单位的扣15分,三等单位的扣20分。
四、领导评价及县区对口评议情况的计分
总分为100分,由市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或组织实施。评(议)价为先进的不加分也不扣分,评为一等单位的每票扣2分,二等单位的每票扣4分,三等单位的每票扣6分。扣分扣完该项考核内容的分值为止。
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委员会考评分20分。
五、其 他
(一)市级各部门当年的招商引资项目,经考核,引进和到位资金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每项加10分;50万元以下及未开展招商引资的,不加分。
(二)市级各部门的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件(次)加2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件(次)加5分(不含目标管理责任制表彰奖励);受到省委、省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件(次)加10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件(次)加15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含部、委)单项表彰奖励的,每件(次)加20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件(次)加50分。
(三)本部门及木系统内的工作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0分;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0分;被中央、国务院(含部、委)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50分。
(四)本部门或系统内的工作由于措施不力、决策失误、官僚主义或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等原因发生问题,被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机关报刊(含内参)、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给宝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部门核查事实基木属实的,视情况予以扣分。①被市级新闻单位曝光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②被省级新闻单位曝光批评的,每件(次)扣4分;③被中央新闻单位曝光批评的,每(件)次扣6分。具体考核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每季度未将考核情况报送市目标办,由市目标办计分。
(五)在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中,有虚报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扣减虚报项目的相应得分外,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