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01 12:00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科学、全面地考核工作业绩,推动全局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参照《西安市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试行办法》、《〈西安市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评全局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的导向作用、督促检查的推动作用和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评工作须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评价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新理念,努力做到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评范围:各分、县局,市药检所和局机关各处室,由市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 各分、县局下属事业单位由各分、县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评工作在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分、县局,各处室,市药检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下达各分、县局,市药检所和局机关各处室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指标;研究解决考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评结果并实施奖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组织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指标的分解和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处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考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及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评指标及考评内容

  第六条 各分、县局,市药检所和局机关各处室工作任务指标,由市局根据本系统“十一五”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省局下达本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指标,结合各部门职责、业务范围、工作范畴分别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市局年度目标责任确定后,先由局领导与被考核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被考核单位、部门,对每项重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量化到岗、责任到人,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考评内容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各分、县局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药械日常监管: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研制和生产环节监管、流通环节监管、使用环节监管、违法案件查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广告监管。

  2.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依法行政:组织领导、行政决策、政务公开、依法行使权力、日常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机关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综合考评、人员管理、内设机构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建设、统计报表、文档管理、保密工作、后勤保障、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调研。

  5.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市药检所目标责任考评指标:以各处室、稽查分局、市药检所目标责任考评指标为准。

  第十条 评价包括社会评价、各部门干部职工大会评价和民主测评。

  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每个分、县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局机关每个处室,市药检所分别为一个考评单位。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抽调局机关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综合考评组,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采取平时督察考评、半年初评、年终考评等形式进行。平时督察考评:局综合考评小组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未按时间、数量、标准、责任要求完成任务的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时进行扣分处理。半年初评:先由各单位自查,后向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报告,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报告采取实地抽检的形式确定分值。年终考评:由被考核单位自查、考评组考评两部分组成。按照考核预告、动员测评大会、个别谈话、考察核实、综合评析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预告。主要通过下发考核通知的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前预告。

  第十四条 动员测评大会。由考评组作动员,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报告,同时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发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民主测评表》、《分、县局及处室领导考核民主测评表》开展民主测评;发放《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社会评价表》,开展社会评价。

  被考评单位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工作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分、县局、市药检所工作报告大会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局机关处室工作报告大会由局机关全体干部和各分、县局以及市药检所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社会评价的人员:机关各处室由各分、县局,市药检所工作人员和工作联系单位代表20人左右参加社会评价;各分、县局,市药检所由机关各处室、服务对象、工作联系单位代表20人左右参加社会评价。

  第十五条 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为各分、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需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时,综合考评组应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六条 考察核实。考评组通过查看被考评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考评组可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经局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评组对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分析,并填写《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评分表》,并写出考评报告。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实行百分制,由以下两方面构成:

  (一)组织考评得分占整个考核分值85%的权重。

  组织考评打分实行百分制。市局机关各处室目标综合考评分值组成:职能工作85分,处室共性指标15分;各分、县局,市药检所目标综合考评分值组成:职能工作65分,机关管理20分,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15分。

  (二)评价得分占整个考核分值15%的权重。

  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领导干部评价占40%,社会评价占30%,民主测评占30%。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优秀等次占被考评单位总数的35%。

  第二十条 加分

  对年度内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彰奖励的或经验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转发的单位,在综合分中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表彰奖励的或经验材料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转发的,在综合分中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或经验材料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转发的,在综合分中加2分;受到局党委和其他市级部门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区(县)排名前一、二、三名的单位,在综合分中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二十一条 减分

  (一)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批评的或在考核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视其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在综合分中分别减3分、2.5分、2分、1分。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受到当地区(县)政府的批评,排名后一、二、三名的单位,在综合分中分别减3分、2分、1分。最后一名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考评单位年度内发生以下问题的,每例扣1-2分:

  1.工作由于措施不力、决策失误、官僚主义或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等原因发生问题,被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机关报刊(含内参)、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经有关部门核查认定,确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情况基本属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因工作失误影响社会稳定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破坏环保事件等,但不足以被一票否决的;

  3.工作人员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被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考评工作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或发生重大药害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评单位综合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经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委审定。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每年对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评中,得分排序在最后一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对该单位领导进行警示训诫,促其限期改进;对连续2年出现上述情况的领导班子,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章 考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考评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评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八条 被考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成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积极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自觉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评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考评单位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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