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精神,现就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评估指标体系和目标评价机制,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坚持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市直有关单位。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围绕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突出工作重点设置。
(一) 职能工作目标内容
具体分为四类:
1、一类目标,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包括:
(1)市委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3)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4)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2、二类目标,即各单位职责范围内事关全市的重点工作,以及在社会评价中,社会各界对市直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项目。
3、三类目标,即根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设置的其他涉及面广的综合性业务工作。
4、四类目标,即创新、创优工作目标。
(二)共性工作目标内容
具体分为三类:
1、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3、机关效能建设。主要包括“96666”投诉查办和明查暗访情况;信访和“12345”工作情况;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情况。
(三)评分标准
根据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进度和工作质量等情况,按每个考核项目的分值评定相应分数。对达到创新、创优目标的,相应予以加分。具体评分标准及加减分条件另行规定。
五、考核目标制定
确定目标值的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本单位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按照“保领先、创一流”的要求,进行纵向、横向全面比较,使目标值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目标值的标准要有明确的量化指标,难以量化的,要有质量、时限、进度等方法表述,以便于考核。
创新目标以单位推出的工作举措在全国属于首创,得到国家部、委一级书面确认,并作为经验推广或在国家级报刊登载经验介绍为目标值标准。
创优目标以单位获得全国行业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单项工作连续3年以上被省、部级通报表彰的为目标值标准。
具体工作步骤:
1、单位申报。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任务和要求,根据目标的重要程度、完成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划分目标类别,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标准。职能工作目标项目控制在10项以内。其他相关综合性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创新目标实行“年初申报、年末考核、有奖有罚”的办法;创优目标实行“年末申请、达标加分”的办法。
2、系统审查。为便于管理与考核,将各考核单位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系统。由各系统牵头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上报的目标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修改,报送市目标办。
3、目标办审核。市目标办对上报的目标内容、标准和经系统牵头部门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逐项进行审核。
4、反馈公示。由市目标办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将目标内容进行公示。
5、考评委审定。由市目标办先将各单位考核目标报送分管市领导审查,最后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6、下达目标。由市目标办将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后的工作目标,下发市直各单位。
六、日常检查与管理
为加大日常考核、检查、验收的力度,实行目标项目完成实时考核验收制度,采用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等方式进行跟踪考核,为年终考核提供准确依据;同时,设立目标管理意见箱、建立计算机目标管理动态数据库、编发工作动态,及时收集上级机关、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市直机关工作情况的意见,根据问题的程度和社会影响,及时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扣分的依据。
七、考核方法和程序
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综合平衡的百分制考核方法,市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单位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按照考核计分标准对考核项目逐项进行自我评分,并写出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总结,分别报牵头部门和相关目标职能部门。
(二)系统初评。各牵头部门和相关目标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意见,结合具体考核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目标办。
(三)目标办考核。由市目标办组织考核小组到被考核单位听取汇报、查看台帐、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并根据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四)意见反馈。市目标办将考核扣分情况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被考核单位如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目标办提出,由市目标办进行复议。
(五)公告公示。对一、二类目标和创新、创优目标的初步考核结果,由市目标办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并根据公众评价和意见进行复审。
(六)审核确定。市目标办根据考核得分以及“一票”否决等情况,提出得分意见,报请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目标考核结果。
八、考核结果
(一)目标考核得分确定
目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由两部分组成:目标考核得分=职能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其中:职能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由市目标办根据考核情况计算,并按相应分值折算后得出各单位的得分。
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由各相关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情况计算各自的考核得分,上报市目标办,由市目标办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后汇总。
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领导班子建设考核得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得分。
(二)目标考核得分运用
1、综合考评单位。将目标考核得分计入综合考评得分后,确定最终结果。
2、非综合考评单位。以目标考核得分结合领导考评为最终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4个等次。
九、奖惩办法
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规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十、组织实施
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工作,在市综合考评委员会领导下,市目标办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和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