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0 12:00

武功县各乡镇和县级部门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用新的标尺检验工作实绩、衡量发展成果、引领发展方向,根据市委、市政府《咸阳市各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按照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武功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真正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武功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核,以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确保全面准确地评价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乡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机构、临设机构和双管单位(县级四大家不列入考核范围)。全县划分党群部门(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双管部门、乡镇四大块。

第五条  组织领导:成立武功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组长分别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级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考核工作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1、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各乡镇、县级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职能目标,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各乡镇、县级部门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年初下达一次。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测评。

第八条  各乡镇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班子和队伍建设六大类24项子目标。

1、经济发展:农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社会发展:社会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双创工作。

3、人民生活:农民人均纯收入、劳务输出、社会保障、民生八大工程。

4、资源环境:乡村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绿化造林。

5、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

6、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九条  县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为职能目标、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

1、职能目标:根据县委、县政府部门部署的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2、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各方面测评包括单位内民主测评、县级领导测评、乡镇和县级部门互评和社会各层面测评。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工作平时督查考核制度和县级领导包抓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落实。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及时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按季度分解落实到科(室)、基层单位和个人,做到数量、时间、标准、责任四落实。同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季度考核、中心工作考核、平时督查考核等方法;年终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各方面测评。

第十四条  平时督查考核按季度进行,并对重点工作实施奖惩。

1、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全县重点工作进行考核,次季首月10日前召开季度奖惩兑现大会。

2、每季度中心工作由主管部门在工作完结后报请县考核办组织考核。

3、平时督查在每季度末由联合督查室汇总督查结果上报县考核办。

4、建立乡镇主要考核指标和县级部门重要工作任务季度考核通报制度。每季度末由县计划局、统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本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县考核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进行季度考核,并将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全县。

5、平时督查考核实行联动机制。由县考核办、联合督查室及时向组织部、纪检委、文明办、广电中心反馈,各有关职能部门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干部使用、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从每年12月中旬开始,翌年元月底结束。在乡镇和县级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按照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个别谈话、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和各界人士测评大会、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听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看现场主要看机关建设、重点项目和各单位的工作亮点;查资料主要查看受考核单位完成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个别谈话范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干部。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1、乡镇年终考核: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安全等定量指标考核,收集统计局、农林局、经济发展局、计生局、政法委、信访局、安监局、招商局、教育局、卫生局、新农办、人劳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按完成增幅考核;资源环境、班子和队伍建设等定性指标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县级领导带队,考核办牵头,农工部、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农林局、组织部、纪检委、联合督查室、宣传部(文明办)、政府办(法制办)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经济发展指标中的“双创工作”和人民生活指标中的“民生八大工程”由考核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专项督查考核。

2、县级部门年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按党群部门(临设机构)、政府部门、双管部门划分考核组,深入到每个单位进行考核测评。

3、年终测评:年终由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和各界人士测评大会。

(1)测评人员构成。县级全体领导;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选20名。人选由人大办、政协办在非参评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确定(其中:农村代表、委员各5名;企业代表、委员各5名;科教文卫代表、委员各5名;机关下属单位代表、委员各5名);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县级各部门负责人。

(2)测评大会程序:首先由考核领导小组宣读测评标准;其次由参加测评大会人员对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等次的比例进行现场定性评议,填写《定性测评表》;定性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与会人员将《定性测评表》投入指定票箱中;考核办收集汇总,分别计算各层次测评结果计入测评总分。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定。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并写出考核报告。由考核办汇总平时督查考核结果、半年考核结果、定期观摩测评结果、年终考核结果和年终测评结果,提出初步考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实行平时督查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其考核计分办法是: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季度目标责任考核×60%+年终考核×20%+年终测评×20%)+平时督查考核加减分+中心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考核(满分为1分,按比例计分)+为基层办实事目标(每项计1分)。

第十八条   季度目标责任考核对照各单位季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考核,并从第二季度开始以后在重点工作奖惩大会上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平时督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中心工作:每项中心工作由主管单位设定考核标准,考核办牵头,中心工作完结后随即考核。中心工作计分按中心工作考核每次有效分1分累计积分。

2、平时督查考核:由考核办和联合督查室根据每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和每季度督查情况进行考核加减分累计积分。

3、为基层办实事目标考核由考核办会同联合督查室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半年进行考核认定。有一定成效和影响的实事目标,经考核认定达标后,每项在年终总评中加1分。

第二十条  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总分100分(乡镇和县级部门年终考核占整个考核分值的20%)。

1、乡镇:经济发展30分,社会发展18分,人民生活13分,资源环境12分,社会安全12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2、县级部门:职能目标任务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二)季度考核乡镇和县级部门均占整个考核分值60%。

(三)各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值的20%)。

各方面测评四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单位内民主测评占20%权重,县级领导测评占40%权重,乡镇对县级部门、县级部门对乡镇测评均占20%权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测评占20%权重。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加减分

(一)加分标准

1、平时督查考核分。根据平时督查考核按季度累计加减分。县考核办和联合督查室在平时督查中,对通报表扬一次的部门加0.5分;通报批评一次扣0.5分;处罚一次扣1分。在季度重点工作考核中,考核前三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扣1分,考核倒数后三名的,分别扣1.5分、1分、0.5分。考核加减分的依据是县委、县政府、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督查室编发的文件为准。

2、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分别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3分、2分、1分;受到国家级和省级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分别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2.5分、1.5分。

3、对每项临时交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在年终总评中加1分。

4、各项目标加减分值以单项目标为基础计算。超目标加分(除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加减分、平时督查加减分和临时交办工作)不得超过原标准分值的30%;减分至零分,不倒扣。

(二)减分标准

1、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在综合分中扣3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扣2分。

3、承担市上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级部门,年终考核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某项指标排在全市末位的,在综合分中扣2分。

4、招商引资完成任务60%以下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3分;招商引资完成任务61%—80%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2分。

5、在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扣3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等次确定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次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党群部门(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双管部门和乡镇四大块,分别按参评单位数,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1、优秀和良好的比例为30%、50%。县政府经济部门优秀的比例适当放大。

2、考核总分80分以上且没有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一般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年度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

2、在督查中,重点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凡两次督查催办无效果的;

3、在季度考核中,同一项单项工作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

4、乡镇和县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的否决意见分别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综治委)、县信访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计生局提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设奖种类。设综合考核奖、单项工作奖、岗位责任制奖、特别贡献奖、工作进步奖(乡镇)、工作成效奖(群团组织和政府无行政审批职能单位)。

1、综合考核奖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

2、单项工作奖为:未纳入季度考核的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年终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考核办审核,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设立平时和年终奖励基金500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综合奖励标准:奖给优秀单位领导班子2000元/人,挂靠内设机构科级领导1500元/人,一般干部300元/人;奖给良好单位领导班子1000元/人,挂靠内设机构科级领导800元/人,一般干部200元/人;一般单位不奖不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发放,依据当年在岗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奖金总额兑现到受奖单位,由受奖单位按照考核等次发放,严禁平均分配。双管部门的奖励,参照奖励标准自筹发放。

2、岗位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奖励标准:2000元。

3、单项工作奖奖励标准:2000元。

4、工作进步奖奖励标准:2000元。

5、特别贡献奖奖励标准:3000元—5000元。

6、工作成效奖奖励标准:1000元。

7、获奖奖励。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综合奖励的,分别按1万元/次、5000元/次、1000元/次的标准实施奖励。

8、创新工作奖励。争取上级现场会在我县召开的主办单位按国家(含国家部委)、省(含省级机关)、市(含市级机关)分别奖励8000元/次、5000元/次、3000元/次。创新工作有成效并在国家(含国家部委)、省(含省级机关)、市(含市级机关)介绍经验的分别奖励5000元/次、3000元/次、10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和奖励方案由县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被评为先进集体的,由县委、县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通报全县进行表彰。并在武功电视台和武功政府网站公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县委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领导,可推荐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或安排更重要的领导岗位。2、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岗位交流的重要依据。乡镇和县级部门不能按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考核结果相对较差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双管部门建议其上级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其优秀干部可优先考虑提拔。4、对某项重点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落实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 5、实行未位淘汰制。年度考核结果按乡镇、党群部门(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双管部门分别排名为倒数第一名,并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戒勉谈话,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正职2000元/人,副职1000元/人。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考核倒数第一并为较差单位的,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双管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县委、县政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较差单位的,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对其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中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在限定时间内工作仍无较大改观的,可视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三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级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县委、县政府原确定的其它年度考核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联合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原《关于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算表

    2—1、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2—2、县级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2—3、依法行政指标评分标准

2—4、乡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评分标准

2—5、县级部门机关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2—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评分表

2—7、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打分表

2—8、县级部门精神文明创建年终考核打分表

          3、县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4、乡镇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表

          6、平时督查考核统计表

          7、中心工作考核统计表

          8、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汇总表

          10、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汇总表

          11、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