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目标责任考核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获奖
获奖指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的综合奖励。获奖的认定以表彰文件、奖牌、锦旗为准,“通报”、“贺电”、“大会表扬”不在加分和奖励范围之内。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奖励的,在考核综合分中加4分,奖励10000元/次。
2、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 综合奖励的,在考核综合分中加3分,奖励5000元/次。
3、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综合奖励的,在考核综合分中加2分,奖励1000元/次。
4、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和奖励;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和奖励一次;受奖励时限为翌年1月底以前,在之后受奖的转到下一年度加分和奖励。
5、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二条 现场会
现场会指争取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在我县召开的经验交流和观摩会。
1、争取在我县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含国家部委)主办的现场会,给承办单位奖励8000元/次。
2、争取在我县召开省委、省政府(含省级机关)主办的现场会,给承办单位奖励5000元/次。
3、争取在我县召开市委、市政府(含市级机关)主办的现场会,给承办单位奖励3000元/次。
第三条 介绍经验
介绍经验指创新工作有成效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党委和政府部门进行了经验介绍。
1、在国家介绍经验的奖励5000元/次。
2、在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介绍经验的奖励3000元/次。
3、在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介绍经验的奖励1000元/次。
第四条 平时督查考核加减分
1、根据平时督查考核按季度累计加减分。县考核办和联合督查室在平时督查中,对通报表扬一次的部门在考核综合分中加0.5分,通报批评一次在考核综合分中扣0.5分,处罚一次在考核综合分中扣1分。
2、在季度重点工作考核中,考核前三名的,分别在考核综合分中加1.5分、1分、0.5分;考核后三名的,分别在考核综合分中扣1.5分、1分、0.5分。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在考核综合分中扣1分。
3、考核加减分的依据以县委、县政府、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督查室编发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减分:
1、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在综合分中扣3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扣2分。
3、承担市上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级部门,年终考核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某项指标排在全市末位的,在综合分中扣2分。
4、招商引资完成任务60%以下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3分;招商引资完成任务61%—80%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2分。
5、在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扣3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6、被市上考核“一票否决”的牵头部门,直接列为较差等次,并对乡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组织处理,双管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条 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七条 年终奖励
1、综合奖励标准:奖给优秀单位领导班子2000元/人,一般干部300元/人;奖给良好单位领导班子1000元/人,一般干部200元/人;一般单位不奖不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发放,依据当年在编在岗人数计算奖金总额兑现到受奖单位,由受奖单位按照考核等次发放,严禁平均分配。双管部门的奖励,参照奖励标准自筹发放。
2、岗位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奖励标准为2000元。
3、单项工作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
4、工作进步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
5、特别贡献奖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
6、工作成效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
7、领导班子奖励界定标准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考核等次执行;对挂靠、内设机构中经县委常委会任命的科级干部,其奖励标准为优秀单位1500元/人,良好单位为800元/人。
对在单位兼任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不含单独纳入考核的挂靠内设机构)按挂靠内设机构的标准执行;对临时机构中的科级领导干部按临设机构的考核等次奖励标准执行。
8、县级领导分管联系部门、乡镇及包抓 “五个一”工作,与其承办单位同奖同罚。
9、对人武部县财政负担人员和东莞、昆山招商分局分别按良好等次的标准兑现奖金。
第八条 年终处罚
(一)确定较差单位标准
1、年度考核在各块(党群部门和临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双管部门和乡镇)考核中倒数第一名的;
2、在督查中,重点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中凡两次督查催办无效果的;
3、在季度考核中,同一单项工作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
4、乡镇和县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处罚措施
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正职2000元/人,副职1000元/人。双管单位评为较差的,由县委、县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