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2007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0 12:00

 武功县2007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和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向各乡镇,县级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条    乡镇、县级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各自的区位、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工作职能、业务范围等为依据下达。
  第四条    招商项目指县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投资方向的生产性、经营性及公益性的项目,包括股权受让、承包、兼并、租赁、收购企业的投资项目。引资是指县域外企业与法人、自然人和县内单位或自然人向县以上上级国家部门,努力争取到的有偿或无偿用于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
考核内容
  一、凡在当年1月1日后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符合如下条件的定为招商引资并考核。
  1、引资资金界定和考核。引进的有偿使用资金,考核其使用利率与国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差;引进的无偿资金,考核实际到位咨金额。
  (1)引进捐助、资助的实物(按评估价折算成资金)。视为实际到位资金,全额考核。
  (2)贴息和低息贷款,考核贴息资金和利息差。
  (3)引进的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无偿使用资金和财政直接受益资金,其界定提则为,须是部门或自然人在计划外努力向上级单位争取的资金。①凡是县县都有的取平均水平,其平均水平以上的算引资任务②同等条件范围,其它县区没有的唯其一家争取,视为引资任务。且考核认定程序是在季或年终考核时须经县财政部门认可签附意见后,方能被视为有效引进资金,纳入实际考核。
  (4)外来投资者购买县内资产的资金,外来投资者租赁县内企业资产的资金,视为引资单位的引资额进行考核。
  (5)从国家、省市努力争取的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县发展计划局签附意见后,方能被视为有效考核资金。
  (6)引进的境外资金,按同期人民币汇率折算并考核。
  2、项目
  (1)引进的工商业投资项目。①引进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的工商业投资项目,考核外方实际投入的资产投资额。②当年完工项目,只认定为当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不作连续考核;跨年度项目,按年内投资额考核其任务。
  (2)引进的农业项目(包括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考核其年内投入的实际的资产,不计算社会效益。
   二、以下项目和资金不作为招商引资。
  1、国家、省、市每年常规下拨的资金、基金,先缴后返的各类资金、基金。
  2、新注册经营性质为个体的县内经营户;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张规模的项目(不包括新增注册资本金)。
  3、金融部门从上级业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在指标内争取的资金和贷款。
  4、国家省市机关在武功县新建办公设施。以拍卖方式处理闲置资产。
  5、房地产项目.加油加气站、网吧和市场选业主的项目。
  第六条    确认引进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生产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①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及项目简介;②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③项目合同书;④投资者身份证明;⑤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⑥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到位证明。
  2、经营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①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②项目简介;③项目合同书;④投资者身份证明;⑤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⑥新办企业国、地税务登记证;⑦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到位证明。
  3、公益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①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②项目简介;③项目合同书;④投资者身份证明;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到位证明。
  4、引进无偿资金(包括实物),应提供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和上级部门资金批复文件,县财政部门签附认定意见书,受益单位出具证明。捐助实物的,同时出具县物价局证明。
  5、引进县内企业.参股等形式的资金,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6、外来投资者购买县内企业资产的资金,应出具购买合同,银行到位资金证明、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租赁县内企业资产的,出具租赁合同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7、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农业开发投资,应出具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县财政认定证明和受益单位证明。
  8、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出具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和受益单位证明。跨年度项目,当年投资额由有关部门按形象进度估价。
  9、引进第三产业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10、引进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供合同、有关单位评估报告和受益单位证明。
  11、引进补偿贸易项目的,出具合同和商检、海关等部门出具的设备评估价格证明。
以上要求出具的证明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经县招商局组织审核审定后,做为.考核依据考核。
  第七条    统计限定
  1、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完成投资额按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
  2、对乡镇和部门的月考核和季讲评,当月或当季只考核招商引资项目月或季净增加额,不累计计算。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引进单位,特殊情况下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依据投资商及引进各方协商签订的引资数额分配协议统计计算,各方意见有争议的,以投资者出据的证明为依据计算。
  第八条    考核奖励方法(对乡镇和部门考核按百分计算)
  1、对乡镇的考核以招商项目完成投资额、任务完成率、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工业项目任务完成率为依据进行考核,以工业项目完成投资为主。具体为:招商项目任务完成率占40%,工业项目任务完成率占60%。
  2、实行重大工业项目加减分制度。对乡镇和部门引进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当年引进,当年完成的年终在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时增加有效分5分。
  3、对乡镇招商引资工作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各奖项名额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
  4、对县直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的区别,划为一类经济单位、二类非经济单位、三类条管单位。分类考核,分类评比(具体分类名单附后)。实际考核按其单位招商引资任务总额完成比率百分硬打硬算。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万元、5000元、3000元。各奖项名额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
  5、设立大项目奖,对责任单位引进固定资产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0. 5%。奖励责任单位;对引进1个亿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1%。奖励责任单位;对引进5个亿以上的工业项目,按2%0奖励责任单位;其具体奖励办法是:项目动工后,按奖励额的30%,先期奖励责任单位;项目完工建成投产后,按奖励额的70%奖励责任单位。
  6、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再按其特殊贡献给予重奖。
  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奖金由县财政承担。资金分配主要用于奖励月、季、年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招商引资任务未过半的责任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月通报、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制度。各责任单位应于当月2 0日前将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考核汇总后向全县通报;半年考核于6月下旬开始,各责任单位必须于6月10日前报送应考核的项目资料;年终考核于当年12月下旬开始,各责任单位必须于12月1 0日前报送应考核认定的项目资料。对未按时限报送月报及各类招商引资资料的,在年终考核中扣减有效分1-3分。
  第十二条   全县招商引资年终考核工作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县招商局和县考委办、大项目办、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发展计划局、联合督查室共同考核全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认定的部门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被考核责任单位和投资者的监督。
  1、考核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隐瞒和虚报认定结果,对通过考核认定和知悉的外来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考核认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考核结果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