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考核坚持“监测任务完成保质保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监测结果上报及时”的标准,实行“数据上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参与我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的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及监测站。
三、考核内容
我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成果,主要包括: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监测结果上报的及时性、监测报告的完整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及真实性、问题反馈的时效性以及任务量的大小等。
四、考核方式
考核评比采取计分方式,各考核项目总分为100分。根据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及其监测站予以通报表彰。
五、评比计分办法:
(一)扣分细则
1.上报数据的及时性(15分)
数据在规定日期上报的,得15分。每迟报1天扣3分,超3天,此项不得分。上报日期的计算方法:
(1)以邮寄方式上报数据,以当地邮寄收寄日邮戳为准。
(2)以送达方式上报数据,以收、送人签名及落款日期为准。
2.数据的完整性(30分)
按规定要求上报数据。上报数据完整的,得30分。上报数据中缺一个企业,扣5分;一个企业缺一个周期,扣3分;缺一个频次,扣1分;缺一个项目,扣0.5分。
数据的完整性扣分不超过30分。
3.数据质量(25分)
所报数据中未发现错误的,得25分。每一项数据出现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扣分2分。监测报表或报告中必填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出现空项类错误(如企业建成时间、锅炉安装时间等),每一项扣2分。
数据质量扣分不超过25分。
4.文字材料(25分)
文字材料按种类和上报时间上报各项文字材料可得分,未达要求酌情扣分。
(1)污染源普查监测及变化情况汇总表(5分)
(2)监测报表(7分)
(3)监测报告,包括原始记录(10分)
(4)问题反馈时效性(3分)
5.监测工作真实性(5分)
如发现监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情况,扣5分。
6.因缺项尚不能承担本地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必须配合市里指定的监测站完成工作其监测任务,工作不配合的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扣分。
(二)加分细则
1.接受任务情况(5分)
接受额外普查相关监测情况2.5分,接受监测任务总量情况2.5分。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本考核结果与经费分配和年度环保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挂钩。
七、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重庆市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实施。
八、本考核方法适用于本次污染源普查所有监测工作。
九、本办法由重庆市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