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目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县市目标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调动县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经济工作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社会保障目标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坚持科学执政,依法行政,分级分类管理,体现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目标执行情况;坚持务实高效,奖惩分明,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
二、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四条 根据毕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委、行署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参考各县市上一年经济社会指标的完成情况等,确定县市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条 相关指标由地直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县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报地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由地区县市目标办商有关部门后制定。
第七条 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地直相关部门向地区县市目标办提出调整建议,经县市目标办审定,提交地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考核指标及分值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500分制。对县市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计分:
1、经济工作目标,满分200分。其中国内生产总值60分,财政收入50分,农民增收与扶贫攻坚30分,生态建设30分,招商引资与工交生产和改革30分。
2、社会发展目标,满分100分。人口和计划生育20分,教育20分,卫生20分,城镇建设20分,精神文明建设20分。
3、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目标,满分100分。其中党的建设30分,党风廉政建设30分,社会稳定工作20分,安全生产20分。
4、综合评价目标,满分100分。其中落实地区目标管理要求,以及目标执行过程的检查和考核 40分,领导测评60分。
第九条 根据2005年地区工作会议精神,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农民增收与扶贫攻坚三大重点目标及社会稳定工作还要单列考核,具体考核奖惩按已签的责任书或由相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地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鉴于此,这四项工作在综合考评中相应降低分值。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1、年度综合考核计分:综合考核由单项考核得分相加汇总,并按总分排名次。
2、年度考核结果计分:完成任务的计该项全分,超额完成任务的适当加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3、目标执行过程中考核结果计分: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工作不落实、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4、领导评议计分:由书记、副书记、地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政协工委主任、行署副专员分别评议打分,并按相应比例计分。
四、目标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一条 层层落实责任。县市目标分解确定后,由地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印发县市委、政府。县市要建立落实责任体系,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和部门,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目标执行协调机制。涉及多部门的目标,要实行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牵头部门搞好协调工作。由一个部门承担的目标,也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县市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的实施。地区县市目标办半年或不定时对县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即时与县市交换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县市目标执行的地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督察和指导,并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县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出量化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目标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应根据目标执行情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向地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对县市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地区县市目标办定时或不定时地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考核监督制度。地区纪委(监察局)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举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考核行为,使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置于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
五、目标管理的考评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的考核要坚持年度考核为主与适当的过程考核相结合,综合统一考核与重点单项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
第十七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依据、核实指标、民主测评、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1、自查。由各县市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并按要求向地区县市目标办提交半年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三份)。
2、考核。根据县市目标执行情况的自查,由地区考核组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测评和核实。
地区领导测评由地区县市目标办负责实施。
3、审核。由地区考核组对县市目标得分进行审核。
4、复核。地区县市目标办对地区考核组提交的各县市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综合评价目标得分情况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5、地区县市目标办将复核结果提交地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地委、行署审定,确定名次,兑现奖惩。
六、目标考核的奖惩
第十八条 综合考核按照年终考核最后完成情况的得分高低,依次评出一、二、三等奖、不得奖等,对获得一等奖的颁发奖旗和奖金,对获得二等奖、三等奖的颁发奖金,不得奖的要查出原因,制定下年措施。
第十九条 对综合考核连续二年不得奖并有一项以上任务未完成,且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对该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诫免谈话。
七、附则
第二十条 对列为县市年度目标管理的考评项目,由地区县市目标办统筹安排,除已列为单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农民增收与扶贫攻坚和社会稳定等四项工作外,涉及县市目标体系的地直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考核,以免增加县市负担。未列入县市年度目标管理而省有相应考核要求的工作,按上级考核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毕节地区县市目标管理评分标准》,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县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毕节地区各县市年度目标考核表
类别 |
考核目标 |
考核内容 |
牵头部门 |
备 注 |
经济工作目标 |
国内生产总值 | GDP增长速度、人均GDP增长额 |
地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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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 | 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 |
地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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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增收与扶贫攻坚 | 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粮增加额、贫困人口减少数、扶贫工作情况 | 地区农办 | 奖惩办法由地区扶贫办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 | |
生态建设 | 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环境保护和治理 |
地区林业局 |
地区林业局牵头,地区水利局和地区环保局配合 | |
招商引资与工交生产和改革 | 实际利用外资投资额、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和改革、公路建设 |
地区发改局 地区经贸局 地区交通局 |
考核分值中,招商引资、工交生产和改革、交通建设各10分 | |
社会发展目标 |
人口和计划生育 | 按省的要求考核 |
地区计生局 |
考核由地区计生局负责 |
教育 | 教育投入、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和校舍建设 |
地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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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 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情况 |
地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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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 |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地区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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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 | 舆论引导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县市中心组理论学习 |
地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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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社会保障 目标 |
党的建设 | 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地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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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 按省的要求进行考核 |
地纪委 |
考核由地纪委负责 | |
社会稳定工作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再就业与劳动保障 |
地委政法委 |
奖惩办法由地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 | |
安全生产 | 按省的要求考核 |
地区安监局 |
考核由地区安监局负责 | |
其它 |
目标管理工作 | 逐级明确责任、健全和落实检查督查制度、健全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重点抽查考核情况 |
县市目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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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测评 | 经济工作目标、社会发展目标、保障目标、目标执行和完成的情况 |
县市目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