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成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促使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能够保证质量,按期或提前建成投产,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原则安排审定:

  (一)关系我市经济建设全局的农业、能源、交通建设等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为振兴我市经济增添后劲的原材料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项目;

  (四)重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五)已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要从严控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向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综合平衡,提出意见后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

  (二)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资金经审计并落实,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施工图和设备订货能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四)已按规定程序取得建设许可证;

  (五)已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第五条 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部门必须全力支持和搞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在规划、设计、土地、拆迁、施工、资金、物资、能源、运输等各方面优先安排,重点保证。项目所在区(市)、县要主动配合,尽力支持。

  市人民政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纳入一级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项目管部门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项目审定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重点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定我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审定重点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制订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具体措施;解决重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点建设的改革方案和奖励处罚;检查、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对重点建设的计划、资金、物资、施工力量以及外部协作条件,进行综合平衡,行使调度权力,并向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按以下职责负责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检查市政府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检查、督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重点建设情况;总结交流重点建设经验;对重点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设在市计委,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布局和投资计划管理,争取建设项目,协调在建的农业、工业项目和其他行业的重要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对正在进行前期准备的项目作好建设的外部条件的平衡、协调,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协调建筑单位和有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重视设计质量,缩短设计周期,确保设计进度,节约投资,并做好现场服务。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施工队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配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做好资金、材料、设备的供应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督,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落实各级目标责任制。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工期或按建设合同签订的工期,以及项目年度应完成的投资计划和应达到的形象部位等都应纳入目标管理,并严格考核。

  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到底。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批准。未经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同意,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实行工程总承包公司及其他多种形式的承包公司对项目进行总承包,并逐步推行建设监理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应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单位,落实承包责任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现场指挥部,由参加建设的有关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建设项目负责人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要制定建设网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安排、指挥建设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重点建设报表制定。

  (一)每月底向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报送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表。

  (二)向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各种资料、报告、简报和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市重点建设办公室。

  (三)需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向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抄送详细资料。

  建设中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按时或提前建成投产和完成年度进度目标的项目按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内容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可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调度、协调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因设计不周、施工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不能正确、全面履行合同和目标责任制,造成工期延长或项目投资超支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目标责任制规定给予处罚,追究有关单位、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按各自的职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