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衡量发展成果,引领发展方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西部强市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驻咸垂管有关单位。
第五条组织领导:成立咸阳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组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级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考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各县市区、市级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下达1次。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
第八条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班子和队伍建设六大类。
1、经济发展主要设置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项指标。
2、社会发展主要设置社会事业、计划生育等项指标。
3、人民生活主要设置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项指标。
4、资源环境主要设置节能降耗、环境治理、土地管理、绿化造林等项指标。
5、社会安全主要设置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项指标。
6、班子和队伍建设主要设置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项指标。
第九条 市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大类。
1、职能目标包括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2、共性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各层面评价和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各科(室)、基层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签订《责任书》或下发文件的方式,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同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季分析通报、随机抽查和现场观摩等方法;定期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主要考核指标季度分析通报制度。每季度末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市考核办,由市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将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四条 建立督办催办制度。市考核办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对于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发督办或催办通知,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各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现场观摩制度。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县市区现场观摩会。
第十六条 半年目标责任考核在每年的7月进行。由市考核办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主要检查目标任务是否达到时间、任务“双过半”,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七条 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进行。由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若干综合考核组,分片分组实施。考核分为准备动员、自查自考、组织考核、综合评定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准备动员。由市考核办提出考核安排意见,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标准,组织动员培训。
第十九条 自查自考。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一年来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自下而上逐条进行自查,全面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组织考核。由市考核办组织综合考核组对县市区及市级部门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具体实施按照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社会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等程序进行。
1、工作报告大会。 由考核组作动员,接受考核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参加会议人员:各县市区一般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所属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省市驻县市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市级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科级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50人以下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
2、民主测评。 由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1—1、1—2),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本县市区、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
3、社会评价。 在考核组的具体指导下,各县市区要组织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附件2-1);市级部门要组织一定数量的机关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附件2-2)。
4、个别谈话。 谈话范围:各县市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所属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市级部门为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5、查阅资料。 由考核组查看接受考核的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6、实地考察。 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组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7、 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 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表》(附件3)。参加会议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过正地(厅)级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各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中省驻咸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定。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接受考核的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附件4—1、4—2),并写出考核报告。由市考核办汇总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评结果。
第四章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值的85%)
1、各县市区:经济增长30分,社会发展16分,人民生活15分,资源环境12分,社会安全12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2、市级部门:职能目标任务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等共性目标任务15分。
(二)各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值的15%)
各方面评价中三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30%的权重,社会各层面评价占30%的权重,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占40%的权重。
第二十三条 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2分。某方面工作在全省排位处于最后三名的市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3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各县市区、市级党群系统、市政府部门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良好等次名额掌握在40%左右。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具体的否决意见分别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法委(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要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金额由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县市区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级党群系统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市级政府部门得分排在最后两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要分别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三条 接受考核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接受考核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意见及时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按照本办法,分别成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任务的制定、分解、检查、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委统战部牵头,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市委、市政府原确定的其他年度考核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需单独考核的,要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原《咸阳市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咸阳市市级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1、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
1-2、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
2-1、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
2-2、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
3、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表
4-1、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4-2、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