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咸阳市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咸阳市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西部强市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驻咸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咸阳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级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人秘科(办公室)。

第六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市委、市政府原确定的其他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市考核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一)经济发展: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

(二)社会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

(三)人民生活: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

(四)资源环境:节能降耗、环境治理、土地管理、绿化造林。

(五)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

(六)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九条  市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组成。

(一)职能目标: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共性目标: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一)各县市区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管理目标任务指标:每年市人代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县市区先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办汇总后,分送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整体目标要求和省上下达我市考核指标提出指标制定分解意见,报市考核办初审;市考核办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各领导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达。

(二)市级各部门年度职能目标:每年市人代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先由市级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发展目标要求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进行初审并分送市级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考核办汇总,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达。

(三)各县市区班子和队伍建设目标以及市级部门共性目标:由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提出具体目标任务,送市考核办;市考核办初审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达。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向市考核办专题报告,阐明具体内容及调整理由,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由市考核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考核前,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管理五类指标,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汇总完成情况,于翌年1月5日前报市考核办,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审核。市统计局于翌年1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体现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准确全面的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班子和队伍建设目标、市级部门共性目标的考核,由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平时考核与考核组考核共同构成。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县市区班子和队伍建设目标、市级部门共性目标确定平时考核分值,于翌年1月10日前报市考核办。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进行。由被考核单位自查、考核组考核、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市考核办综合测算四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自查。被考核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翌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考核办呈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问题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考核组考核。考核按照动员测评大会、个别谈话、考察核实、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考核组成员由市考核办抽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担任。实施考核前,市考核办组织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考核组的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指导被考核单位召开动员测评大会,对民主测评、社会评价结果汇总打分; 根据市统计局审核的数据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通过个别谈话、考察核实,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逐项评价打分;向市考核办写出考核报告;完成市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动员测评大会。先由考核组作动员,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再由考核组组织发放有关测评表格,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

被考核单位工作报告的内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各县市区一般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所属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部分驻地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离退休干部代表。市级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科级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3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人参加,30人以下的单位由全体干部参加。

参加社会评价人员:各县市区一般为所在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各10名左右,市级部门一般为服务对象和工作联系单位代表10-20名左右。

(二)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各县市区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部分所属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部分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市级部门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部分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部分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对本县市区、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工作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需要反映领导班子和成员的一些其他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考察核实。由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查看一些对于本县市区、本部门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有重大关系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及典型单位等。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受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初审。

(四)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分析。

1、测算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管理五项主要指标得分,评议各县市区班子和队伍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定考核得分。 测算评议市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评定考核得分。

2、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相关表格。

3、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相关表格。

4、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填写相关表格。

5、汇总审核被考核单位的受表彰奖励情况及相关资料。

6、写出考核报告,连同考核资料一并报市考核办。

第十八条  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市考核办组织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评价表。

参加会议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中省驻咸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

评价结果由市考核办负责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  综合测算。市考核办根据各考核组考核结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班子和队伍建设目标、市级部门共性目标的平时考核分、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结果以及加减分等,对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进行测算排序,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责任考核占85%的权重,各方面评价占15%的权重,在此基础上结合奖惩加减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各县市区目标责任考核分值:

1、经济发展30分:生产总值10分、财政收入10分、固定资产投资10分。

2、社会发展16分:科技教育6分、文化卫生和体育5分、人口和计划生育5分。

3、人民生活15分:城乡居民收入6分、城镇就业4分、社会保障3分、扶贫开发2分

4、资源环境12分:节能降耗3分、环境治理5分、土地管理2分、绿化造林2分。

5、社会安全12分:社会稳定7分、安全生产5分。

6、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领导班子建设5分、依法行政3分、基层党组织建设2分、党风廉政建设3分、精神文明创建2分。

(二)市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分值:

1、职能目标85分: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值依据市委、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文件的规定。

2、共性目标15分:

(1)领导班子建设5分。

(2)依法行政3分。

(3)机关建设2分。

(4)党风廉政建设3分。

(5)精神文明创建2分。

第二十二条  各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30%的权重,社会评价占30%的权重,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占40%的权重。各方面评价中三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评定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五项主要指标的考核计分标准一般为: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

控制性指标,未突破控制目标的计满分,突破控制目标的不计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班子和队伍建设目标、市级部门共性目标考核得分,按照职能部门平时考核分占相应考核分值60%的权重,考核组现场考核得分占40%的权重予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部门年度职能目标的考核评分标准分为定量类和定性类。

1、定量类工作任务,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

2、定性类工作任务按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两部分考核并计算得分。两个部分共设10个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占该项任务分值的10%。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工作过程考核评价要点:党组(党委)是否重视、各级责任是否明确、计划安排是否周密、检查督促是否经常、工作措施是否得力。

工作效果考核评价要点:工作主要目的是否达到、重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有贡献、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是否成正比、服务对象和机关干部是否认可。

第二十七条  各方面评价的得分,根据测评结果,按其所占权重分别予以计算。

第二十八条  市考核办对考核组初审汇总的受表彰奖励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汇总的减分项目进行复核,研究确定对被考核单位的加减分。

第二十九条  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予以加分。加分依据和标准为:

1、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3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2分;

3、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表彰奖励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翌年1月底前印发的在当年加分,之后印发的转到下一年度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减分:

1、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减2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减1分。

3、承担省上考核指标任务的市级部门,未完成所承担指标任务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减2分。

4、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减1分。

5、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的实施程序:年终综合考核时,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考核办审核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一票否决”的职责分工:党风廉政建设由市纪委负责;社会稳定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和市信访局负责;安全生产由市安监局负责;环境保护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原则按照各县市区、市级党群系统、市政府部门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良好等次名额掌握在50%左右;各县市区、市级党群系统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市政府部门得分排在最后两名,且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为较差等次;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三十三条  市考核办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和表彰奖励方案,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表彰奖励形式和标准:

1、市委市政府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大会,通报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进行表彰。

2、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分别发给15万元、10万元的奖金,可用于对领导班子成员(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个人奖励,每人不超过2000元、1500元。

3、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市级部门机关干部职工每人(受奖人数由市考核办原则按市编办核定的各部门当年在编在岗实有人员确定)发给1600元、1300元的奖金。

4、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市考核办负责拨付。驻咸垂直管理单位的奖金,按照市上确定的标准,由单位自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采取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对需要调整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较差等次的驻咸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优先使用或组织调整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排在最后一名的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党群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最后两名的市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谈话,促其限期整改。

对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诫免谈话,促其限期整改。

对排在政府部门最后两名或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驻咸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结果,提出进行谈话或诫免谈话的建议。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取消等次评定结果,收回奖金,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予以复核,并将结果于接到申请复核文件的15日内书面予以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按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四十三条  市委统战部参照本细则,制定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负责对各民主党派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