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成都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局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目标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二)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市政府下达我局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控制目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大事故起数等。
(二)工作目标(40分)
1、日常工作目标(20分):(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4分);(2)有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分);(3)参加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无迟到、早退现象(2分);(4)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有年度、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总结(3分);(5)适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3分);(6)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2分);(7)严格安全值班和事故信息报送,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2分);(8)按要求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资料。
2、专项工作目标(20分):由市城管局根据市安监办、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制定的年度专项目标分解下达。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七条 目标监控。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目标的运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控,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6月3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年终考评。当年12月30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上年度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
次年2月前,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100分,采用倒扣计分,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1)伤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低于市城管局下达控制目标的单位得本项基本分。各类事故伤亡人数突破市城管局下达控制目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较大事故(Ⅲ级)。基本分为15分。
发生1件较大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3)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单位,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
专项工作目标具体计扣分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监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城管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2、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发生一件扣1分。
3、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从考评得分钟扣减10-15分,并通报批评。
4、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较大以上事故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四)加分项目
1、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监委)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城管局表彰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工作创新,被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监委)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城管局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被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监委)采用,每一条加0.5分,被市城管局采用每一条加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未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安全事故(Ⅱ级)的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由市城管局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惩处。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中扣除安全生产专项目标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事故等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进行划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