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渭南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确保全市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渭南市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项目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市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目标建设项目名单及市级领导包联重点项目方案,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制定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并负责组织目标责任制的考评;
3、监督和检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对市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领导,支持和服务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重点项目涉及到的项目报批、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铁路运输等应优先给予解决和支持。
各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从国家、省、市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1、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项目;
2、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市政府认为要列入重点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2、市项目办、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
需要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向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前期项目和建设项目。前期项目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批准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
跨年度在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一年内未获批准开工的,取消其市重点前期项目资格,但可以再行申请。
第九条 对中省投资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明。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市重点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严禁议标。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项目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法人应落实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在每月3日前向市项目办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统计局报送项目建设资料信息。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及相关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级重点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建设工地明显处设立标牌,标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第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要确立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联制度,由市项目办根据市级领导分工、联系县、市、区及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市级领导包联项目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市级领导对包联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建设进度等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派驻项目特派员制度,由市政府在每年列入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挑选出一批需要扶持和保护的开工的项目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派驻项目特派员,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用地、建设等外部环境问题,保证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人或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凡利用中、省、市投资和融资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截留项目建设资金。出现上述问题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追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发改委牵头召集,参加单位和人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县市区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会主要研究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和督办有关工作进度。
第二十三条 市项目办及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坚持项目检查制度,每季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报项目进度情况,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项目办和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为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及时协调项目建设资金,适时召开企业法人联席会议,银企洽谈会,沟通信息,对接项目,为项目争取银行信贷资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年终考核奖励制度,每年年末,依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渭南市重点项目”,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