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增强检查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检查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分为日常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责任制检查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日常检查考核占40%,年度检查考核占60%。
一、日常检查考核
(一) 党政领导班子暨党政主要领导检查考核内容及分值
1、机构完善,领导落实(10分)
党组(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变动后能及时调整充实领导机构(4分)。党组(党委)年度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两次(3分)。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3分)。
2、责任明确,奖惩落实(10分)
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以及责任人(5分)。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给予奖惩,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分)。
3、廉政教育,效果明显(10分)
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全年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6分)。积极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4分)。
4、制度健全,严格执行(10分)
根据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建立健全有关制度(5分)。积极组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题调研活动,督促制度落实整改到位(5分)。
5、监督有力,强化约束(10分)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制度落实有力、到位(3分)。落实《中共连云港市委关于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硬约束的规定》中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一般也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规定(2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一次,扣1分(2分)。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3分)。
6、信访举报,及时查处(10分)
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做到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因工作不力,发生赴中央纪委、省纪委上访问题的一次分别扣2分、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7、责任追究,处理恰当(10分)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敢抓敢管,对失职、渎职行为敢于追究,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该追究而未追究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8、优化环境,提高效能(10分)
建立软环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查处有关投诉,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该追究而未追究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6分)。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完成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目标(4分)。
9、勤政廉政,以身作则(10分)
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一次,扣1分(5分)。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报告率达80%(3分)。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分)。
10、风清气正,无人违纪(10分)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本地区、本部门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乡科级以上干部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每发生一起扣1分(自查自处的一般违规违纪案件,不扣分)。
(二)党政副职检查考核内容及分值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20分)
2、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3、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发现一次应报而未报的,扣2分。(10分)
4、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一起扣1分。(10分)
5、分管单位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一起扣2分(自查自处的一般违规违纪案件,不扣分)。(40分)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具体工作有创新、有成效并受到国家、省、市的表彰奖励(以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牌及原始文件为准),重大典型或重要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或在全国、全省、全市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或交流发言,分别给予加5分、3分、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属报刊发表文章、书面交流、所有与会单位均作情况汇报以及学习研讨会性质的会议不予认定。
二、年度检查考核
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活动,由被检查考核县区中层干部,市直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或全体职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参加民主测评会,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日常检查考核实行动态考核,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年初责任制目标分解内容,结合平常工作完成情况,每完成或缺少一项(或未按时完成)均记录在案,并给予或扣减相应分值。年底,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日常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日常检查考核分值。
年度检查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等工作结合开展,以民主测评成绩确定年度检查考核分值。
第五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领导干部检查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或称职,60—69分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检查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评优、目标管理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通报及奖惩的依据。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得分为优秀和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通报。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予以表彰。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主要领导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市委或市纪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为年度优秀。
二、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情况作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项得分依据。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目标管理综合奖,人均岗位目标奖不得上浮,扣发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目标管理奖,追加扣除党政主要领导的风险抵押金。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市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调整;检查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免去现任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依据。市纪委将检查考核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