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出台考核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1 12:00

江苏高院出台考核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全省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正式启动了江苏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考核程序,也为该省各级法院上至“一把手”下至普通法官业绩规定了具体的“表格式成绩单”式考核方式。

  
各种指标让“虚”事变“实”

  江苏高院有着自己的一套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形成了包括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执结率、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和申诉、申请再审率等在内的14项基础指标,以及包括向上级法院投诉率、再申诉、申请再审率、执行案件投诉率、当庭结案率、民事案件撤诉率、申诉复查案件撤诉、和解率、院人均结案数、院审判人员平均结案数等16项分析指标。

  这些数据在定期统计汇总后,成为了掌握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绩效的“成绩表”。

  除了围绕指标体系开展统计、分析、评估、决策建议、通报工作之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审限管理和扎口结案工作、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工作、司法统计工作、审判管理制度和审判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工作以及审判管理的统筹规划指导、牵头组织协调工作,都成为了“审判管理”工作重要职能。

  据了解,徐州中院通过《全市法院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使案件受理的基本走势、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成因分析,以及审判效率的总体评价的各种数据、图表、横向法院比较、对策分析等得到了详细的落实。此外,每一个季度的抽查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等报告也会如期送到院长的办公桌上。

  “也曾经出现一些数据如结案率‘虚高’和‘虚低’的问题,”该院李后龙院长说,掌握这一情况后,我们觉得,“虚高”和“虚低”都不是法院追求的理想管理结果,而且“虚高”可能隐藏着“攀比”和“虚假统计”,“虚低”则暴露出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

  据介绍,针对这一情况加强的“结点”管理,就根本上解决了有关上诉案件移送拖延的问题,“我们一下子处理了好几个法官,还对此问题‘举一反三’强化效率意识,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少数上诉案件‘一拖半年’不立案的问题。”李后龙说,“老百姓现在在徐州打官司,明显感受到案件效率提高了。”

  据了解,近几年江苏高院还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司法环节中形成规范性管理的文件达50多个。

  “审判管理”不再云里雾里

  让埋头办案的法官们腾出时间接受“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的确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出现过阻力。

  “首先,乍一听,‘审判管理’这个名词,让很多人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别说是外界了,就是法院内部很多人,也弄不清楚。”江苏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坤介绍说,很多人认为这件事很难有实际效果。

  “此外,审管办对案件的质量评查,还影响到了法官个人评价,为此引起了一些争议。”

  这个感觉,在徐州中院审管办主任马伯亚看来也同样存在。

  他说:“通过数据的评价,进而影响到岗位目标考核的优劣,甚至对法官个人进行奖惩,对某个法院是不是‘好’法院,进行评价,的确在基层遇到了阻力。”

  “然而,实行后,却逐步转变了这种消极看法,支持的声音多了,尤其是‘一把手’。”马伯亚说。

  “发改率、上诉率高了,就要注意对这类案件加大评查力度,找出原因。”铜山法院蔡可勇院长评价说,“甚至可以更加清楚地掌握法官个人的办案素质和能力,不像以前,院长很难获得较为准确、及时的信息。通过随时可以掌握的各种数据和案件反馈情况,基层法院院长的管理盲区和障碍消除了,对我们的决策起到了最基础的作用。

  “以前,一般情况下,我经办的案件结束后,基本没有人再监督检查,现在不同了,可能随时被抽查,”一位基层法院法官说,“头脑中多了‘一根弦’,执法的规范性大大加强,连判决书的书写都仔细多了,力求有一个好的评价。”

  分管该项工作的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谢国伟介绍说:“下一步将着手完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考核评价办法。将着重抓好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重点对基层院长、庭长加强审判管理。下一步开展正式考核后,将成为法官业绩和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